无知少年犯国法法援维权送真情
案件类型 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指派单位 陕西省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陕西省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李珏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的一天,一对中年夫妻来到陕西省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儿子张某申请法律援助。
2009年3月6日下午,张某(15岁)和同学雷某(14岁)、李某(15岁)、陈某(16岁)等3人在咸阳铁中门口聊天时,雷某看到自己以前的同学田某在铁中旁边的商店里买东西,手里还拿着一部手机。雷某便提议把田某的手机抢了,张某等人没有吭声,就到附近木材公司家属院等候雷某,雷某则以找人为由把田某骗进木材公司家属院。这时陈某要过田某的手机看了一下,说要借两天用用,田某不同意。陈某便出手对田某殴打,其余几人也跟着对田某拳打脚踢了几下,致田某面部流血。随后陈某拿着田某的手机率先离开现场,雷某见田某脸上有血,便让张某去买卫生纸。张某买来卫生纸,为田某擦掉脸上的血迹,然后和其他人离开现场。经鉴定,田某属于轻微伤,其被抢的港利通牌手机价值383元。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其他3名同案犯也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处以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提出上诉的同时,也申请了法律援助。作为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张某的申请,指派中心副主任李珏律师办理此案。李珏律师在吃透案情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提出了量刑辩护,即按照张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应免予刑事处罚。带着自己的辩护意见,李律师两次与咸阳中院承办此案的主审法官交流意见。主审法官认为:(1)张某等人的行为造成了田某的轻微伤:(2)案发时周围的环境也已脱离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学校周边。因为法院办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作有罪认定却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几乎没有。考虑到适用法律一致性的问题,不同意辩护人的免予刑事处罚意见。
张某案件的一审判决至少在量刑上是有悖法律规定的,在二审中应当得到纠正,这是一个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责任。但是案件办理到此,仅凭个人的力量已经很难再向前推进了。于是,李珏律师向法援中心主任汇报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提出以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名义向咸阳市中院出具法律意见函的建议。法援中心随即召集全体同志对张某案进行集体研究,李珏律师依据法律对案情提出了3点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刑法在新形势下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所作的具体运用,它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作出明确的区分,能不以犯罪论处的就不以犯罪论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这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因此,张某案的无罪辩护应当坚持。尤其是被告人雷某、李某、张某与被害人田某曾经是同学,虽然被告人使用了轻微的暴力但其中“好勇斗狠、逞强撒歪”的成分往往比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成分更多,这与成年人单纯地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抢劫有着明显区别
2、-审判决虽然对张某等4被告作共同犯罪认定,但没有区分主犯与从犯;在具体刑罚适用上,更是没有体现主犯与从犯的差别。对受援人张某的处罚与其行为和情节不相适应,明显过重,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从案发的全过程来看,张某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轻微,应属从犯,又买来卫生纸主动为受害人擦拭伤口。案发后积极缴纳罚金,向被害人诚恳道歉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长的谅解,悔罪表现明显。其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另外,本案被抢的手机价值383元,案发后已由被告人陈某归还给田某。但一审判决对4被告的罚金总额高达3.1万元,是该手机价值的近81倍。受援人张某承担的7000元罚金,是该手机价值的18倍之多。一审判决显然没有将罚金刑作为刑罚的一部分,与所判有期徒刑一起作整体考虑。
3、一审判决没有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利于受援人今后的成长,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张某和其他被告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拘留生活,对自己的错误已经有了较深的认识和明显的悔过,渴望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害人田某及其家长在得知一审判决结果后,对张某这个与自己儿子一样大的孩子,小小年纪便背上“罪犯”的污点深感不安,他们上书咸阳中院,请求免除张某的处罚。对于这些偶入歧途的孩子,教育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走好未来之路并对社会有所贡献,才是所有人希望看到的结果。如果只是为了惩罚其错误,很可能将其推出主流社会,甚至毁掉他们的人生,为社会安定留下隐患,这显然不是刑罚的本意。
经过认真讨论,李珏律师起草了《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张某案件的法律意见函》,送交咸阳中院主管院长和刑二庭。咸阳中院对此十分重视,专门召开了由市人大、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及被告人所在学校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大家对该案的意见。咸阳中院也希望以张某案件为契机,探索和掌握有利于未成年人被告人改过自新,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审理尺度,指导今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2009年9月29日,咸阳中院对张某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张某等人抢劫罪的认定,鉴于他们犯罪时未满16周岁,且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张某激动地对母亲说:“我终于可以做一个正常人了!"当初因为不想再次失想而放弃上诉的雷某和李某的家长看到自己的孩子也被免予刑事处罚,终于相信社会还有真情和公平,法律的阳光也会照耀到自己孩子的身上,并温暖他们的人生。他们和张某的家长-道满怀感激地给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咸阳中院送来了感谢信。
【案件点评】
依据我国《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少数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张某等人的抢劫罪包含在以上“少数犯罪”中,且一审法官认为作有罪认定却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例几乎没有。援助律师对此并未气馁,而是从四个方面寻找突破口(1)张某等实施抢劫后马上将手机归还;(2)张某等人共同交纳的罚金已经超过手机价格近百倍;(3)张某等人有悔罪表现:(4)受害人田某家属主动请求法院判决无罪。4点主张终使二审法院判决张某等人免予刑事处罚,张某案件终审判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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