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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程序违规建筑认定依据

  征用土地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这是征用土地制度合理存在的前提,如果在缺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土地征收是严令禁止的,征用土地主要有以下几个程序:。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从实体法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从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从违章问题严重程度看,城市的违章建筑确实要比其他地方违章建筑突出,依照城乡规划法可以处理大部分违章建筑,但仅仅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所界定的违章建筑,适用范围较窄,事实上,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限制很多,范围也很广。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还有,铁路法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港口法第四十五条,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等实体法条款,分别从不同角度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在界定违章建筑时,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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