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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赔偿纠纷处理农村征地主体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在审理时,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应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征地的主体主要包括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征收人包括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等,而被征收人是提农村经济集体成员,房屋所有人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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