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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款分配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残疾人作为特殊的群体,本身的残疾使得他们跟正常人已经有了很大的差别,在国家征地补偿上应该优先考虑他们的生活情况,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征地正常计算标准的情况下,再结合残疾人的生活经济状况,自身情况等原因,给予更多的优惠,这是国家对于他们的照顾,也算是一种特殊优惠政策。

  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前二项对象为物,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作为抽象主体,象征性拥有所属成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照法理,在村集体失去其所有土地时,理所当然拥有该土地征用后的所有征地补偿费。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预得收入的减少,从而造成权益损失,理应对该全部可预得收入予以补偿,此补偿性质同于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原理,该处的“他人”指该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包括已转包经营者,村民的该项所得,是其财产损失的金钱补偿,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同于村民的其他财产,性质上并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义。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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