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工作由哪些问题。
(一)补偿标准低,土地管偿标准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而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违反立法法的规定,没有严格按照授权目的行使该项权力,将该授权给下级行政机关,下级行政机关为了减少土地储存成本,维护地方政府利益,通常将补偿标准规定较低。
(二)随意性大,在农民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中,有的拆迁人暗箱操作,与被拆迁农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严重缺少公开,公平性,对同样被拆迁农户的房屋,在同等的条件下,得到的安置补偿结果不一样,另外,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交由村民会议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补偿标准随意性大。
(三)拆迁协议凸显家事代理性,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般仅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有不少拆迁补偿协议不是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户主)订立的,而是在本人未签字或授权的情况下,由享有家庭共同财产权的其他家庭成员以自己名义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此类拆迁协议往往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家事代理的性质。
宅基地的补偿款给了村委会,这样一来就意味着村民现在没有土地可以再修建房子了,所以一般都会给村民发放香产权性质的安置房,可是由于农村拆迁补偿问题没有任何相对成熟的管理制度,所以宅基地补偿款被村委会私自截留的现象很普遍。
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在理论上仍存在很多观点,而公共利益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体: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特定多数人享受该利益。
2.内容:内容广泛,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包括政治,文化,环境等利益。
3权利行使:具有公共性,即可以非排他性使用。
4.使用目的:包括公益性,非经营使用。
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中的核心问题,是征收土地合法性的唯一理由,公共利益即公益,与私益是相对应的概念,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提高,对于因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征收,大家都保留警惕的态度,以免出现对私益的侵犯,共利益的内容会随着国家发展以及社会观念的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昨天的非公共利益可能成为明天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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