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刑事强制措施是预防性的,而不是惩戒性的,也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可能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予以变更或解除,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法定五种刑事强制措施最轻微的一种,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到案,以便迅速及时查清案情,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询问后,应当将被击穿人立即释放,刑事诉讼中采用拘传,可以依强制措施方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参加诉讼活动,同时可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案件情况,为了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需要,为了及时收集证据等,在不具备采用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下,适用拘传可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实质意义就是既不关押,又要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特征。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行政行为的效力中自然包含了执行力,基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执行力,是行政行为内在,本质的属性,我国台湾地区有的行政法学者也认为对行政处分实施的执行行为是行政上的事实行为,以原有的行政决定为基础而必然产生的执行行为,对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没有增加,没有创造新的法律关系,因此不是行政处理,基于此我们指出行政强制执行的以下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性,多数国内学者都将行政强制行为视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笔者则不以为然,对于一个完整成熟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从对一个案件开始的检查或调查,到作出最终决定,而后是执行,这是一个行政行为的完整的程序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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