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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物证和书证的要求及自诉案件的几类

  法律对物证和书证的要求。

  1.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前者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后者包括两个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英指纹等,物证是刑事诉讼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书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书证必须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者表达了人的一定思想的物品,而且其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能够为人们认知和理解,可借以发现信息。

  第二,该项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明的刑事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借以证明案件事实。

  3.区分书证和物证,区分书证和物证的关键是看其是以何种方式证明案件的,如果是以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属于书证,如果是以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的,属于物证,既能够以记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又能以外部形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对自诉案,应分别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的,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

  三,自述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

  四,在审理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核实,核实证据可以采用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等措施。

  五,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是属于第三条的自述案件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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