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并以被绑架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抢劫罪的方法则一般不表现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挟的人及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
绑架罪由于是将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索取财物,因此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可能是绑架行为实施的当时,也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及在暴力,胁迫行为实施的当时劫取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意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十四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漏罪可以判缓刑吗。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上述规定对于新罪和漏罪两种情形的规定是有明显区别的。
对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发现新罪”,对于漏罪的表述是“发现漏罪”而不是“犯漏罪”,从这种立法表述的区别中,我们不难得出,刑法将因“漏罪”撤销缓刑限定在“发现”时,也就是说,只要“漏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就应当撤销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此可见,缓刑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缓刑的适用对象只限于罪行较轻的人,即应当是宣告刑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二是将缓刑犯放归社会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判断“不致再危害社会”必须从两方面入手,一是犯罪情节,二是悔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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