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团伙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是怎样。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
任何受刑事控告者,在被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推定无罪,无罪推定是为确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据此设定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设定控辩对抗的现代诉讼机制,“被告人不等于罪犯”,这是无罪推定的首要之义,即在刑事诉讼中,无论何人,哪怕是现行犯,在未经法院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其身份只能是“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由,只能是“涉嫌”作什么,只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才成为诉讼主体,享有与原告对等的诉讼地位,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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