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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出庭法律问题和预备犯罪处罚标准

  刑事被害人出庭的有哪些法律问题。

  1,被害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2,被害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两点:。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下文不再赘述。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犯罪预备的成立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况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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