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先生系洛阳市某村的普普通通的农民,因道路扩宽项目建设,自己所居住的房屋面临征收,在和政府多次商谈未果的情况下,决定聘请律师进行维权。在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以邮寄的方式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依申请公开关于道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并且委托人在申请书上载明委托人不会上网,请勿提供网址查询,请书面邮寄给委托人等字样。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于10月21日向孙先生邮寄了上述公开材料,但是邮寄方式选择的宅急送到付,为此委托人支付了上述快递公司10元快递费。于是孙先生不服洛阳市国土局的上述行为,便向西工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洛阳市国土局要求的到付邮费行为违法,并退还邮寄费用。
本案诉讼过程:一审未支持,二审判决洛阳市国土局收取邮寄费用违法,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在受理该案之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予以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一审法院认为洛阳市国土局的选择快递方式向孙先生邮寄送达,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且一审法院认为在河南省尚未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情况下,洛阳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收费标准的“补偿成本原则”,由孙先生接收到答复信息时直接向快递公司支付并无不妥,于是驳回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在二审当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支持了孙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能收取邮寄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了可以收取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手续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同时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而在本案当中孙先生申请的“关于道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应该属于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所以孙先生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不应该支付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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