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根据法律规定,传唤是指公检法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措施,需要传唤犯罪嫌疑人接受调查的,公安机关必须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对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具体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一百九十五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一百九十六条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恋爱期间多次转账 无充足证据难以认定借贷关系
2024/12/25 29七宗错丨医药领域技术许可交易的法律风险(下)
2024/12/25 28“您好!紫金山”――记圣典所登山队春日登山活动2012-03-19
2024/12/25 28盈科律师接受《四川律师》杂志专访
2024/12/25 26中银律师事务所刑辩系列讲座第七期成功举办
2024/12/25 29北京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林祥政与方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诉讼
2024/12/25 28加班举证责任倒置不妨彻底些
2024/12/25 29强制执行实务 | 之一: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问题研究
2024/12/25 28区政府私自更改征收范围 法院确认征收决定违法
2024/12/25 28·【影视传媒动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新…
2024/12/25 25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2024/12/25 28·【国家立法动态】个税法修订有望今年进入立法程序
2024/12/25 25盈科动态 | 盈科哈尔滨监事会2024年度第三次会议
2024/12/25 25非自身发展原因造成企业行政诉讼时效过期怎么办?
2024/12/25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