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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法院公开审理涉火灾犯罪公益诉讼案件

为切实履行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2月18日上午,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对三起涉及火灾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三起案件被告人蒋某某(祭祀时引发山火)、郭某某(干农活时扔烟蒂引发火灾)、毛某某(干农时点燃杂草堆引发火灾)工作),均因野外非法用火而被定罪。引发森林火灾,酿成大祸。据有关部门查明,三起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分别为160.81亩、318.2955亩、2255亩。检察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均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同时对三起案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三被告的放火行为对不同地区的生态林功能造成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他们要求三被告进行生态修​​复或缴纳修复费用,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生态林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并缴纳鉴定费。

庭审中,三被告人对火灾造成的生态破坏表示悔罪,并当庭表示认罪和处罚。

此次集中审理,体现了福安法院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法官再次提醒:森林火灾代价高昂,生产生活中必须牢记消防安全,一切防范措施必须在“燃烧”发生之前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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