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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经典案例|刑辩律师如何最大限度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往往就是杀死或者伤害原告人的致害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所有诉讼类案件中对抗性最强、对立性最尖锐。如何有效地化解这一矛盾,就成为检验法官司法能力、律师调解水平的试金石。本案通过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良性运作,最终促成被告人赔偿、原告人谅解并撤诉的良好结果,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1、案情简介

被告人于某1与被害人陈某等人合伙做生意,因分红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2018年8月30日晚,陈某与其妻子李某某、父亲陈某某以及合伙人刘某、吕某某等人来到大连市高新园区凌井酒店北侧旁于某1的住处门口,被告人于某2及其父亲于某某、母亲杨某某、舅舅杨某等人出来,双方发生争吵和撕扯。之后,于某1手持钢筋棍来到门口,看到现场情况后,持钢筋棍跑向陈某,击打陈某头部一棍,陈某倒地,于某1逃离现场。陈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其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于某1逃离现场后,拨打其弟弟被告人于某2的电话,让于某2准备2万元现金。于某2于2018年8月31日凌晨0时许,在自己的银行账户中取出2万元现金,然后到大连市高新园区跨海大桥七贤岭隧道附近,将该2万元现金交给于某1。之后,于某1逃到普兰店市。同日,于某2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于某1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2月13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于某1犯故意杀人罪、于某2犯窝藏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的五名亲属也同时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于某1、于某2共同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05572.25元。

2、代理策略

本案中,被害人陈某是家里的“顶梁柱”,妻子打工,父母年迈,两子尚读初中。陈某的突然离世对这个家庭来说是个巨大的打击,整个家庭一下子失去经济来源。尽管如此,被害人亲属仍有宁肯不拿赔偿也要让被告人“杀人偿命”、“牢底坐穿”的想法,强烈要求人民法院对于某1判处死刑,追加于某2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以平息失去亲人之痛。

董有生律师接受被害人委托后,经过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多次听取委托人意见,仔细研究分析案情。从刑事责任分析,被告人于某1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有自首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量刑上有可能免于死刑,被害人亲属“杀人偿命”的想法很可能落空。被告人于某2有打人情节,其是否是于某1的共犯,值得研究。从民事赔偿分析,现行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法院直接判决,被害人亲属也只能得到几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这与被害人亲属要求的3005572.25元相差巨大。为此,董有生律师在征求被害人亲属同意的前提下,制定了如下代理策略:通过沟通的方式调解解决,为被害人亲属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同时申请追加于某2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向被告人及其亲属施加压力,力图最大程度地维护被害人亲属的正当利益。

3、调节过程

一、申请追加于某2为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向被告人施压

根据被害人亲属的强烈要求,董律师分别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追加共犯申请书》,要求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被告人于某2为于某1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追加理由:其一,当被害人陈某等人到于某1家正常索要工程款时,被告人于某2出来就对陈某拳打脚踢。其二,当被害人陈某打电话报警时,于某2辱骂被害人陈某,边骂边用棒子打向被害人陈某。其三,被告人于某2将李某某拍摄打人倒地过程的手机抢下、摔在地上,并骂李某某不该录,企图湮灭被告人于某1故意杀人的罪迹。

办案法官、检察官收到《追加共犯申请书》后非常重视,并表示愿意积极促成双方和解。而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心理压力,为下一步的调解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向委托人释明法律规定,降低其心理预期

在递交《追加共犯申请书》的同时,董律师也向被害人亲属作出了客观地分析:第一、本案证据类型单一,多为言词证据。因案发时间为深夜,光线较暗,于某2打人的事实,除被害人陈某的妻子李某某外也只有一位证人证明,其他在场证人大多不清楚,而手机拍摄视频也因现场光线问题不清晰,证明力也较弱。第二,被告人于某2表现出积极救治的态度。在被害人陈某倒地后,于某2立即参与抬人、送医,表现出积极救治的态度。且其素来与被害人陈某友好,仅凭其案发现场的言论以及打掉手机的行为,难以认定其具有共同杀人的主观故意,因此也难以认定其构成共犯。

针对委托人对赔偿金数额期待过高的问题,董律师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其解释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司法实践中,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刑事法官不能支持被害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主张,一般仅就住院费、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实际物质损失进行判决。而要得到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只有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才能实现。劝告委托人降低心理预期,“和为贵”。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良性运作,促成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董律师与辩方代理律师积极沟通,与被告人亲属直接谈判,进行了16次实质性的调解,最大程度地为被害人亲属争取更多的赔偿金。董有生律师积极联系法官、检察官,争取得到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办案法官徐静华、检察官杨涛也为促成调解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杨检察官多次做原告人的思想工作,劝解其放下愤恨,理性考虑家庭状况和现实需要。同时杨检察官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为调解工作的进行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徐法官非常体恤被害人亲属,耐心劝导,前后多次为双方调解。眼看第二天就要开庭了,双方还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董律师心急如焚,因为曾经有过法官经历的他知道,一旦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剑拔弩张,就根本没有机会调解了。董律师主动与辩方代理律师电话联系,商讨能不能再做一次调解。双方律师及当事人再次来到法院,在徐静华法官的主持下,从下午一点开始,一直调解到晚上七点,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三方不懈的协调下,最终促成了被告人赔偿、原告人谅解并撤诉的良好结果。

4、案件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被告人亲属一次性给付被害人亲属203万元民事赔偿款,被害人亲属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以及《追加共犯申请书》。2019年12月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诉。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对被告人于某1、于某2作出从宽处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5、典型意义

化解社会矛盾是刑辩律师的最终追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以平和方式修补因犯罪而破坏的个体关系,化解个体间的矛盾。本案中两被告人的家庭亦有其特殊性,两被告人是家中的“顶梁柱”,没有其他兄弟姐妹照料父母,同时也各有妻儿,如果两人都在狱中度过余生,妻子都有了改嫁的念头,那这个家庭也将崩塌。董有生律师综合分析双方家庭情况和心理预期,精准把握办案法官、检察官的办案心理,充分利用调解时机,配合法官做好调解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地为委托人争取了合法权益,平息被害人亲属的怒火,使其能够逐渐从悲愤的情绪中走出,引导被害人亲属理性地面对被告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撤回《追加共犯申请书》,防止了被告人家庭因兄弟二人均陷入长期监禁而“妻离子散”,避免了两个家庭矛盾的加剧和进一步恶化。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家庭间的和睦才能构成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有序的社会秩序。律师作为正义的维护者,同时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助力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也是其应有之义。案结、事了、人和,董律师的成功调解消除了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获得了双方当事人以及法官、检察官的一致称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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