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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随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走深走实,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愈加关注。“失信人”“强制执行”等关键词常在网络上引起热议,人们对“老赖”可谓是深恶痛绝。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为拖延执行或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一些被执行人会请求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当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该如何救济,被执行人是否可以高枕无忧了呢?


基本案情


冯先生与刘某因业务往来而相识,因为孩子在市区上学,便萌生了在市区安个家的想法。当刘某得知冯先生想要买房的想法,便向冯先生表示自己可以提供房源。

冯先生随刘某到小区看房后,对房屋的居住环境、交通条件等较为满意。刘某向冯先生承诺,只要把钱打到其账户上,钥匙随时可以给冯先生。此后,冯先生便将房款打到了刘某的账户上。付款以后,刘某却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肯交付房屋。

冯先生无奈之下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经过调解,冯先生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某于某日前退还冯先生购房款230万元及利息,并共同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调解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裁定生效后,刘某并没有按调解协议的约定如期返还钱款。反复沟通无果后,冯先生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刘某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等强制措施。刘某很快与冯先生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刘某于2021年8月31号前给付冯先生购房款230万元及利息。并约定,如果刘某按约定履行,冯先生就放弃追缴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权利,若未按约定给付购房款及利息,冯先生将恢复执行并以230万元及利息为基数,由刘某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双方还约定冯先生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刘某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经法院审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遂以达成执行和解终结此案。

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刘某仅向冯先生支付了100万元,剩余130万元及利息未按协议履行。为此,冯先生向法院申请了恢复强制执行。


法院裁判


刘某与冯先生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冯先生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向法院申请解除了对刘某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故刘某应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向冯先生支付购房款230万元及利息,而实际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刘某只向冯先生支付了100万元,余款未按约定支付。冯先生申请予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官讲堂


根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申请执行人选择了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对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予以记录。

在现代社会中,诚信早已不仅是单纯的道德观念,还成为一种重要的规范要求,其精神已经融入当代法律规范和社会行为之中。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因此,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义务,系于自己以心安、于他人以信任、于社会以责任。

来源:密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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