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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仲裁协议真实性认定程序

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程序中,当事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中的签字、盖章真实性提出异议。可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


当事人对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中的签字、盖章真实性提出异议,其他当事人认可无仲裁协议或签字、盖章不真实,或者虽然不认可无仲裁协议或签字、盖章不真实,但通过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合意,可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司法审查程序中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但涉及多方当事人时,只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存在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合意的,则不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


虽然当事人对仲裁协议中的签字或盖章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对是否有选择仲裁的合意有争议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尽量不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司法审查程序中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一般存在独立签订仲裁协议或者合同涉及仲裁条款两种形式,考虑到以上两种形式的真实性认定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性,合同的订立、成立、生效、未生效、有效、无效等效力判断密切相关,仅通过对当事人是否签字或盖章进行鉴定,不足以判断当事人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更无法完整判断法律行为效力,因此只有经过仲裁实体审理,方能确保纠纷所涉事实被完整地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了全面的分析认定。因此,当事人对仲裁协议中的签字或盖章真实性提出异议,或者申请鉴定,并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可在仲裁裁决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规范解读



仲裁在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为解决争议进行的合同性安排,其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当事人享有自由处分与选择的权利。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案件中,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以及仲裁协议中的签字、盖章真实性是首先审查的问题。上述规范意见没有对仲裁协议的存在与真实性予以简单处理,而是考虑仲裁协议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过程密不可分,甚至在仲裁司法审查中常常只有通过实体审理才能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仅从形式上进行判断有时会导致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草率下判。对仲裁协议真实性问题,当事人往往会申请印章和签字的鉴定,而现实中存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使用虚假印章和不真实签字的情况,因此将本应通过举证认证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判断认定的事实,交由鉴定机构判断真伪,难以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甚至纵容了非善意一方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


正是基于社会现状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将需要判断的仲裁协议存在与否和真实性问题分为两个层面解决。


第一


在能够通过证据查清,确实不存在仲裁协议或者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合意时,可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司法审查程序中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


在查明事实较为复杂,仅通过对当事人是否签字或盖章进行鉴定,不足以判断当事人在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更无法完整判断法律行为效力时,我们认为应当由仲裁庭进行实体审理,从而确保纠纷所涉的争议事实,尤其涉及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能够被完整地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过全面的分析认定。


因此,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法院对无法全面查清事实的情况,不简单作出否定性判决,从支持仲裁的角度,将仲裁权交由仲裁庭,在当事人对仲裁协议中的签字或盖章真实性提出异议或者申请鉴定,并主张仲裁协议无效时,法院不予支持。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作者:北京四中院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庭长 马军

来源:仲裁视界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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