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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是高发犯罪,也是公安机关在 “扫黑除恶”中比较“好用”的一款罪名。这款著名的“口袋罪”包罗万象,骂个街、发个贴、上个访都可能被指控为寻衅滋事。而作为比较常见的打架斗殴行为,只要可能够得上入罪门槛的,则用寻衅滋事来定性,通常要比故意伤害威慑力大得多。首先,打击面广。故意伤害一般需要准确认定施害者,并且刑责一般限于直接施害者,而寻衅滋事可以把不限于直接施害者的更多参与者网进来;其次,危害后果相对比较模糊。故意伤害需要被害人达到轻伤以上危害后果,而寻衅滋事则不必须达到轻伤;再次,寻衅滋事罪的刑期较重,对于一般后果不严重的轻伤案件,刑期一般最多一两年,而用寻衅滋事罪来判,可能在三年以上。因此,对因打架斗殴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辩护,需要认真区分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努力为当事人争取适当的罪名和较轻的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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