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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宇光律师专栏|刑事律师有效辩护的两个逻辑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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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在实质意义上的维护,是特定情况下弱小私权利对抗强大公权力的必要措施。

刑事律师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制度来源于美国,是第六条《宪法》修正案确定“取得律师帮助权利”的延伸。有效辩护制度逐渐被各国采纳,最近也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借鉴经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律师广泛参与到司法程序中,帮助办案机关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有效辩护存在着两大逻辑前提,第一是辩护人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第二是办案机关接受辩护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可怕的是辩护人“不尽职”,刑事辩护沦为“走过场”的“形式辩护”;更可怕的是办案机关“不尽职”的“傲慢与偏见”,无论辩护人的意见如何合理合法,“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甚至明知是错案也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集体闯红灯”。

对于律师“不尽职”,美国司法认为是“无效辩护”—被告人没有获得律师有效帮助应该作为“程序错误”发回重审。律师“不尽职”当然使得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减损或者变相剥夺,“发回重审”是对人身的尊重与生命的敬畏,只有“保障人权”才能说“打击犯罪”。这也是对律师的“严格要求”,代理案件经常被因为“无效辩护”而发回重审的辩护人,必然被法律服务市场淘汰。我国司法改革可以借鉴美国“他山之石”,修改《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引入律师“无效辩护”制度,通过限制“无效辩护”律师收费数额的方式,引导辩护律师“尽职”辩护。

对于办案机关“不尽职”,应当从制度上予以约束。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山东等地也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强调“不采纳律师意见法官需说明理由”。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应当修改《刑事诉讼法》,将法官不采纳律师意见须有效说明理由作为程序合法的要求,否则二审法院可以直接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发回重审,并作为法官“不尽职”的考核依据。

既有刑事辩护律师“尽职辩护”,又有法官等办案人员“尽职办案”,这才有“尽职尽责”的“有效辩护”,才能推动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涉法人员的“尽职尽责”,更需要制度保障。

孙宇光律师

孙宇光律师,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实践导师,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栏目嘉宾律师。主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走私犯罪、黑恶犯罪、非法集资罪、职务侵占罪、贪污受贿罪等刑事案件。

近年来,孙律师代理了多起重大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企业类犯罪案件,办案视角独特,辩点深刻,尤其擅长分析历年法官的判决思路,多角度推演辩护思路,更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先后被司法局授予“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海淀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唯一合作律所。信之源北京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6层,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53-0960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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