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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的法律制裁:顾某被判六个月有期徒刑及罚金五千元

“在顾某开设赌场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顾某利用移动APP“上海麻将开设虚拟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中,网络赌博的法律认定标准如何?顾某的坦白情节如何影响其量刑?移动APP作为赌博工具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探讨开设赌场罪在互联网时代的法律适用及其司法实践中的量刑考量。”




【案情简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顾某开设赌场案件。2019年10月起,顾某利用“上海麻将”APP开设虚拟房间,通过建立聊天群聚集多人赌博,并收取房费抽头渔利。至2020年1月案发,顾某共牟利6000余元。顾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罪行,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其坦白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并追缴没收犯罪所得及作案工具。


【附法院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刑初10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女,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辩护人李建明,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故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李建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起,被告人顾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电话APP“上海麻将”开设虚拟房间,通过建立闲聊、微信聊天群,聚集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以收取房费名义抽头渔利。至2020年1月8日案发,共计牟利人民币6,000余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作辩解。

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主要认为,被告人顾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坦白情节等,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起,被告人顾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电话APP“上海麻将”开设虚拟房间,通过建立闲聊、微信聊天群,聚集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以收取房费名义抽头渔利。至2020年1月8日案发,被告人顾某共计牟利人民币6,000余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苹果牌移动电话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顾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吕某某、冯某1、金某某、吴某某、武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有关移动电话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清点记录,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顾某应当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顾某的犯罪所得,应予追缴没收;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顾某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顾某利用手机APP“上海麻将开设虚拟赌场,通过聊天群聚集多人赌博并抽头渔利,共计获利6000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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