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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因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而被列入“黑名单

近日,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何某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何某当庭表示认罪并认罪,不会上诉。

被告人何某在得知他人购买、使用银行卡并向其支付福利后,自2020年12月起,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建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累计办理了6张银行卡。并将之前办理的上述银行卡、工商银行卡、手机卡通过请他人帮忙邮寄的方式提供给他人。随后,他就被对方封杀,没有得到任何好处。经核实,受害人左某、X等人向上述账户转入共计57198元,但下落不明,无法追回。 2022年1月13日,何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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