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刑初101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女,汉族,1981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羁押,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永晖,北京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尚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晖出庭担任被告人牟××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于2018年1月2日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山水文园东园,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王某(男,37岁,河北省人)出售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牟××贩卖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1.9克,现已被收缴。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牟××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牟××人民币一千元(含在案之坚果手机一部之变价款),予以没收。
三、在案的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清岱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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