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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宇光律师专栏|认罪认罚在不同辩护阶段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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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创设。《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

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且愿意处罚的情形。这里的从宽,既包括实体上的从宽,也包括程序上的从宽。实体上的从宽,是指判处相对轻缓的刑罚,程序上的从宽是指适用更加简化的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仍然大有可为,辩护的重心应当前置化,尽量说服公安机关不立案,撤销案件,说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者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犯罪事实清楚刑事辩护律师就可以合理的运用认罪认识制度来最大限度的保障嫌疑人的法律权益。

1.侦查阶段的辩护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即可委托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里的法律帮助可以是提供法律咨询,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介绍和说明,告知其应有的诉讼权利,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有认罪认罚意愿的,可以告知其及时的认罪认罚以获得最大程度上的从宽处理,为犯罪嫌疑人尽可能争取取保候审。

2.侦查批捕程序的辩护

在侦查批捕程序中,辩护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逮捕要件,社会危险性小,积极主动认罪认罚,尽量说服检察院不批捕,最大限度地为委托人争取到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3.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按照刑事诉讼法以及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同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就涉嫌的罪名、犯罪事实、量刑以及适用的程序等进行协商,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属于法定的从轻处罚的事由,辩护律师可以就案件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证明标准,对于侦查取证过程中的瑕疵,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具备其他诸如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同公诉人进行充分的协商,尽量说服公诉人提出犯罪嫌疑人适用更加轻缓的量刑建议。

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都可以合理的运用认罪认罚制度,刑事案件不仅仅只有无罪辩护,合理的利用认罪认罚对于嫌疑人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孙宇光律师

孙宇光律师,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实践导师,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栏目嘉宾律师。主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走私犯罪、黑恶犯罪、非法集资罪、职务侵占罪、 贪污受贿罪等刑事案件。

作为一名北京本地律师,很多当事人形容孙律师“宁折不弯、不畏强权”。“每一个人的自由和财产都需要我们去守护。”孙律师坚持用法治之刃努力维护着每一位当事人的尊严与公正。

近年来,孙律师代理了多起重大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企业类犯罪案件,办案视角独特,辩点深刻,尤其擅长分析历年法官的判决思路,多角度推演辩护思路,更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先后被司法局授予“海淀区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海淀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北京电视台《法治中国60’》唯一合作律所。信之源北京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6层,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53-0960。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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