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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0刑辩二十人论坛合肥站”圆满举办

刑辩二十人论坛➡ 合肥站 已关注 关注 重播 分享 赞 关闭观看更多更多正在加载正在加载星来律师已关注分享点赞在看已同步到看一看写下你的评论分享视频,时长02:050/000:00/02:05 切换到横屏模式 继续播放进度条,百分之0播放00:00/02:0502:05 倍速播放中 0.5倍 0.75倍 1.0倍 1.5倍 2.0倍 超清 流畅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 video 标签 继续观看 “X20刑辩二十人论坛合肥站”圆满举办 观看更多转载,“X20刑辩二十人论坛合肥站”圆满举办星来律师已关注分享点赞在看已同步到看一看写下你的评论 视频详情 2023年6月4日,“X20刑辩二十人论坛”在合肥栢景朗廷酒店隆重召开。本次论坛是“X20”成立以来召开的第四场论坛,旨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精神,助力刑辩律师提高业务技能,拓展业务范围,正视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和机遇,探讨诈骗类犯罪的司法认定和有效辩护。论坛分为“刑辩团队建设和刑事业务拓展”“诈骗类犯罪司法认定和有效辩护”两个主题。本次论坛由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主办,安徽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承办,来自学术界、实务界的嘉宾,刑辩律师,媒体代表等400余人参与线下会议。01开幕仪式图/王亚林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主持会议开幕式。图/吴椒军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吴椒军教授代表主办方为本次论坛开幕致辞,吴椒军对远道而来参与刑辩二十人论坛的各位嘉宾、律师表示热烈的欢迎。他表示刑辩二十人的发起人来自全国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他们几乎都是各省级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的负责人、多人还是各级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全国律协刑委会负责人、委员,多人获得过全国和各地优秀律师等称号,多位律师是各地、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了中国律师行业刑事辩护领域的最高水平,此次论坛必定是一场思维碰撞、知识汇聚的饕餮盛宴。吴椒军随后还对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的学科发展、师资建设、学生培养以及校企合作情况进行了介绍,希望更多的学生和用人单位选择合工大,并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02揭牌仪式与会嘉宾为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及刑事控告与调查中心揭牌。作为本次论坛的组成部分,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中心及刑事控告与调查中心揭牌仪式在论坛正式开始前举行,20位应邀嘉宾一起为业务中心揭牌,从此,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刑事控告与调查中心扬帆起航。03主题分享主持人黄奥主持人孙宝华主持人徐权峰主持人高正纲本次论坛共两个主题,分为上下两个半场,共计八个单元。上半场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总支书记黄奥律师与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亚太律师工会主席孙宝华律师主持;下半场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总支副书记徐权峰律师与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高正纲律师主持,应邀嘉宾依次发言。上半场:刑辩团队建设和刑事业务拓展第一单元:刑辩团队建设与传承图/胡瑞江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瑞江律师担任本单元的话题主持。他认为,在过去二十余年间,中国律师的人数进入高速发展时代,与此同时,当前刑事业务也出现了很多新领域、新机遇,例如刑事控告业务、刑事非诉业务、企业合规业务等等。在这个局面下,刑辩律师一定要避免“单打独斗”的局面,建设稳定的办案团队已经成为大势所趋。图/伍志锐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伍志锐律师娓娓道来,为大家分享了他建设和发展团队的思考。他认为,个人品牌虽然有优势,但劣势也非常明显,比如个人一旦出现思维固化等自身劣势,难以适应新型案件,将不利于快速寻找案件突破口。因此,团队成员间优势互补,及时交流辩护经验的优势就非常明显。伍志锐还从人才选任、分配制度、分案合作、对外宣传、业务学习五个方面具体分享了如何建设刑事团队。图/陈琦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研修院院长陈琦律师从三个侧面充分阐述了刑辩团队建设的探索经验。他认为,首先是凝聚共识,作为刑辩团队,要跟自己的律所形成共识,由律所做好顶层设计;团队内部要有共识:团队要有目标,一切依靠群众,团队一定要给团队律师归属感;也要和其他律师形成共识:团队建设在发展的时候需要为其他律师带来收获,否则别人就会成为发展路上的阻力。其次是制度保障,团队长期的运行必须构建制度,规范流程,陈琦还分享了自己团队的制度建设经验。最后是组织建设,核心是要通过对人力资源的统筹解决高质量发展问题。图/赵春雨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盈科全国刑事法律委员会主任赵春雨律师从自己5年团队建设经历出发,讲述了团队建设与团队传承的关系、团队建设的方法及团队传承的要义。赵春雨认为团队结构是团队建设的重要因素,其中“人”是核心。在建设团队时要懂得挑选人,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每个人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在团队发展时要统筹各方因素增加团队的影响力、专业力和叠加力,高质量地发展。第二单元:刑事业务拓展与推广图/邢志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邢志律师担任本单元的话题主持,并抛出几个问题:“1.如何通过党建培养人才;2.如何在同行之间开拓律师业务;3.如何提高网络推广的效果。”图/徐宗新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律师认为:在律所发展中,一定要重视党建工作,促进党建工作与律师工作深度融合,将党建转化为生产力;在同行之间开拓律师业务专业功底一定要过硬,要多方面、多角度地展示自己的专业功底;在网络推广方面要慎重,谨慎选择、避免上当受骗。图/马俊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主任马俊律师认为,近年刑事业务活动如火如荼,说明大家刑事业务遇到了瓶颈。刑事业务受到案件的不确定性,地域的限制性、品牌的影响力等因素影响。年轻律师更应当思考刑事辩护相关业务的创新,比如刑事执行过程、刑事与财产保障的结合、职务犯罪案件中政府采购合规业务等。最后,马俊建议青年律师在刑事辩护相关的领域多进行思考,多进行创新,探索自己的“向上捷径”。图/李春光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律师就“刑事律师的业绩增长”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李春光首先提出一个公式:业绩=流量×转化率×单案价格。首先,流量包括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的流量,对此李春光希望大家思考:微信有多少粉丝,平时是否主动进行线上或线下的宣传,有没有借助身边的亲朋好友推荐、推广,参与活动、讲课听课等。其次,李春光认为人际关系必需进行激活,同时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只有进一步构建专业基础,才能提升自己的价值。第三单元:涉案企业合规业务图/宋洪昌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国浩(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洪昌律师担任本单元的话题主持。图/赵运恒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运恒律师回顾了近年来刑事合规业务的发展历程,他认为现今涉案企业合规已经成为辩护不可或缺的手段途径。涉案企业合规在应用中应当关注几点:1.充分考虑企业合规的应用条件,在小微企业中当应用尽用;2.选择涉案企业合规的适用阶段,企业合规适用于案件全阶段,尽量向前看;3.全面分析案件情况,选择合适的合规时机,不能随意启动。赵运恒还提到现阶段企业合规面临的困境,比如启动的权利尚不明确、整改的标准尚未统一等,这需要我们律师和各级部门共同研究,寻求突破。图/蔡鹏金亚太刑辩分所副主任、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蔡鹏律师结合实操层面充分讨论了实践操作。首先,部分涉案企业的内部人员庞杂,账目不规范,适用合规难度较大,而审查期限倒逼检察机关,对辩护人来说,对税收层面、员工劳保层面需要做提前预判;其次,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要与检察机关多沟通、磨合,以全面调查为目标,专项调研为重点;再次,合规业务工作繁杂,律师需要考虑时间精力和成本,提升工作效率;最后,在办理合规业务衍生出的非诉业务过程中,要注意风险防控。图/袁志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志律师重点关注律师的执业风险,他指出,有的企业来找律师,说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实际上他是知道的,他找你是解决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工作要注意风险,经得起第三方检验。律师做合规可以少一点商业化色彩,做综合性的法律服务。企业合规是法律顾问的升级版,在这一方面,刑事律师有不可替代的优势。第四单元:刑事调查和控告业务图/任洁本单元由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江苏天贤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洁律师担任话题主持。任洁介绍了刑事业务的几大方面和刑事控告流程,并展示了刑事控告委托合同模板。图/张智勇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智勇律师认为,刑事控告业务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第一种广义的控告,即《宪法》第四十一条中明确的“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第二种狭义的控告,即刑事辩护追求的纯粹的控告业务。张智勇详细地阐释了广义的控告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为了避免公安补强证据、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需要慎重考虑提出排非的阶段。张智勇指出,可以以刑事辩护与控告作为组合拳,通过对程序违法的事实提出申诉和控告,作为程序性辩护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图/李红新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红新律师指出,刑事控告一定要了解公安部门的思维方式。为什么控告立案有难度,一是公安部相关规定对于受立案审查期限有严格要求,但审查时间短,一旦立案,就必须立即办理,否则就会造成“立而不侦、久拖不决”的后果;二是民刑界限模糊,不敢轻易立案;三是部分基层办案经费不足,少数人员有畏难情绪。因此,律师首先应从专业上分析案件,并且写好控告书,从时间轴把事实讲清楚,列好证据目录,并保持充分沟通;二是控告要一针见血、先易后难,减少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和畏难心态。李红新最后提出,充分利用好“上级交办”的控告技巧。图/李全喜金亚太刑事控告中心主任,原某市公安局重案大队政委李全喜律师指出,控告时,首先要对案件有预判,内心确信的案件,成功率相对会高;对可能涉及多个违法犯罪的复杂案件,应选准突破口,做梯队式控告方案;控告材料既要精简,又要逻辑清晰,带着侦查的思维撰写控告材料;多采取与办案人员进行面对面或书面沟通,共同探讨案件侦查工作,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最后,案件立案只是刑事诉讼的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后期各阶段都需要不断跟进,确保案件能顺利推进,达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下半场:诈骗类犯罪司法认定和有效辩护第一单元:合同诈骗犯罪司法认定和有效辩护图/张智勇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智勇律师表示,非法占有目的系合同诈骗辩护的重点。张智勇结合案例及合同诈骗罪无罪检索报告,分享了一起金额特别巨大的合同诈骗罪从定罪到无罪的辩点,虽然当事人有伪造证照的行为,但也不能必然推论出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在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面,考虑行为人是否有履约能力是一方面,还要考虑没有完全履约能力与没有任何履约能力是有区别的,具有履行合同一定的行为和没有任何行为在本质上不一样的,当事人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如积极开展经营活动,开支经营费用,取得款项后的用途等方面均可以作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方面进行辩护,被害人是否受到实际损失也是辩护实践中需要认真审查的重点所在。图/宋洪昌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国浩(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洪昌律师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原则——先客观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出罪路径”入手,详细分析了刑事辩护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提示辩护人注意“诈骗行为认定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混同”。宋洪昌认为,对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列举的认定事项进行深度解读,可以归纳为:1、赔偿能力、赔偿意愿,2、履行能力、履行意愿,3、对对方财产的处置。在实务中,需要多个事实存在才能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上述事实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中的份量是不同的,进而提出了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公式”供大家学习讨论。图/袁志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志律师认为,首先,辩护人应当注意到刑法强调“罪刑相适”而不是“罪刑相等”,应正确理解“有效辩护”。其次,袁志详细阐述了合同诈骗和其他诈骗的区别,他认为区分的重点不在于是否有书面的合同,而在于发生的领域,所以主体领域很重要。袁志最后强调,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于财物交付过程中,而不能事后倒推,辩护人要透过现有客观证据,认真梳理后再进行说理论证,这才是专业辩护律师和普通人的区别。图/赵春雨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盈科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春雨律师以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合同欺诈的界分作为切入点,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详细解析了是否虚构核心事实、被害人是否自陷风险、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中断、被告人是否实际占有财产以及被害人目的落空与受到财产损失的区分等五个方面的司法认定难点问题,并以涉及1500万元合同诈骗撤回起诉和涉及1.8亿元合同诈骗发回重审的亲办案件为例,分享了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心得。第二单元:骗补类诈骗犯罪司法认定和有效辩护图/伍志锐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伍志锐律师通过裁判案例的大数据分析,总结出实践中对骗补类诈骗犯罪的主要认定规则:1.符合申领财政补贴的条件,为了方便快捷地获得财政补贴,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申领财政补贴,不应认定为诈骗罪;2.符合申领财政补贴的条件,而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获得超过政策规定标准的财政补贴,应慎重对待。(1)如果骗取的财政补贴全部或主要用于可享受财政补贴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属于违规行为,不认定为诈骗罪,即使认定为诈骗罪,金额只能以超额部分为准。(2)如果骗取的财政补贴未用于可享受财政补贴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可以成立诈骗罪但只认定超出实际应该获得补贴的数额为诈骗金额;3.从事可享受财政补贴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但达不到政策规定的应享受补贴条件,而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申领财政补贴。对此要区别对待:(1)如果骗取的财政补贴全部或主要用于可享受财政补贴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不认定为诈骗罪或认定为诈骗罪但量刑上从轻处罚;(2)如果骗取的财政补贴未用于可享受财政补贴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可以成立诈骗罪;4.没有从事可享受财政补贴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而采用伪造材料等方法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借助案例实践,伍志锐律师还分享了他在该种犯罪中的辩护观点。骗补类有效辩点:1.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骗补类违法行为,并非骗补类诈骗罪。2.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行为人的行为与发放补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发放补贴的一方是否基于行为人的行为而被骗)。4.补贴发放后是否导致社会目的落空。5.从证据方面角度辩护:打掉核心证据比如鉴定意见、列举证据之间矛盾等。图/胡瑞江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瑞江认为,骗补类诈骗案件因为具有被害人特殊、资金特殊等特点,所以在考虑其辩护要点时,除了一般的事实之辩(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错误认识等),更重要的是考察是否具有特殊的辩点,例如:国家补贴政策有无落空、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认识是否有偏差、是行政违规还是刑事犯罪。此外,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具有重大辩护价值,在辩护时可以进一步分析,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了财物是否构成受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共谋是否构成滥用职权;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利益是否构成贪污。最后胡瑞江认为,辩护人应当以当事人的要求拟定基本的辩护目标,进而找依据、寻利弊、争实惠。图/陈琦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辩研修院院长陈琦律师认为,骗补类诈骗案件中的错误认识分为“双方交易型”和“单方给付型”,并进行了详细阐释。陈琦还对骗补案中“被害人”提出了思考,并指出从事骗补类诈骗案件辩护的律师同行应当参考河南省检豫检文[2014]73号《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以帮助理解何为“政策目的落空”)和相关案例,例如陈立影、王希京诈骗案、张文中诈骗案、胡亚民诈骗案。图/黄新伟金亚太刑辩分所副主任,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黄新伟律师进一步解释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及骗补类诈骗犯罪的特殊性,分析当前存在的单位实施该类犯罪追究个人刑责的司法困境,详细论述了该类案件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错误认识、因果关系、政策目的是否实现等构成要素的认定标准,提出了研究理解补贴政策文件的宗旨和条文、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等具体有效辩护路径。第三单元:电信网络和人工智能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和有效辩护图/李红新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红新律师从电子数据的审查谈了对于电信网络案件的有效辩护,重点讨论电诈案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阅卷和审查。他指出视听资料来源的合法性很重要,举例而言,办案单位从手机拷贝出照片、录像制作光盘,但是只提供给辩护人光盘,没有提供原始手机,这就无法证实原件的来源,并且手机上能看到的经纬度、位置、时间等是光盘上看不出来的。因此,在办案中,辩护人应当有意识地要求办案单位提供原始储存——手机。李红新还分别列举了实办案例,逐一介绍了在收集、提取、检查、侦查实验、检验、鉴定过程中如何对电子数据资料进行有效质证。图/蔡鹏金亚太刑辩分所副主任,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蔡鹏律师认为电信诈骗不是一个单独的刑事罪名,仍然属于诈骗罪内,因此,仍然要遵从诈骗犯罪的辩点,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被害人有没有错误认识,有没有因为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这个逻辑是永恒的真理。辩护人在证据分析时要有耐心,这类交易信息数据和微信沟通聊天记录不对等的情况比比皆是,辩护人在进行证据剥离的同时,也应当注意,有的案件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在抽样过程中,辩护人可以争取允许公诉人或者当事人以及其他见证人能够共同到场监督及共同确定抽样比例。图/孔令勇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银合肥兼职律师孔令勇分享的主题是“人工智能在律师业务中的运用兼及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他认为,目前的研究实践中,人工智能可以帮助律师完成法律检索、文档生成、一般性法律咨询等工作,但在使用过程中同时存在被误导的风险,律师在运用ChatGPT过程中需要注意隐私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此外,在电诈犯罪中,抽样取证是一种可反驳的取证规则,重点在于需要关注规则的正当性;同时电子介质的适当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也是辩护时需要审查的重点。图/储陈城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储陈城立足5年间的司法大数据,他指出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占据近五年总起诉人数的1/40,呈现出案件数量大、增长趋势快、犯罪竞合高的特点,同时,从司法实践来看,该类案件在公安和检察院阶段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比率远高于经过人民法院裁判获得无罪的概率。因此,辩护人最优辩护阶段在公安和检察院,尤其是年轻的刑辩律师,应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敢于软磨硬泡,重视检察院的不起诉和立案监督的功能。诈骗罪的总体不起诉率约为11%,涉电信网络诈骗的不起诉率约为9%,在辩护方案的选择上,应重视实践中中存疑不诉、酌定不诉的辩护准备。第四单元: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和交付行为的司法认定图/邢志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邢志律师通过赵明利案、吴联大案和5个诈骗类案件的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的解读明确合同诈骗追诉标准——保护生产经营。指导案例已经确定了立案标准,即只要能够通过和解仲裁谈判和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一律不应当动用刑事手段,应当立足原则和底线。图/李春光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李春光律师认为,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应考虑几个角度:1.财物本身的受控制状态;2.行为人占有财物的原因,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与取得债务是否具有合法根据,两者之间并不等同;3.行为人占有财物是否采取欺诈的方式;4.行为人履约能力;5.立足刑法的谦抑性,保护营商环境。图/任洁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江苏天贤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洁律师通过分享亲办的无罪案例,指出在考察偿付能力时应当考虑:偿付能力不仅指现实偿付能力,还应该包括可预期偿付能力;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孤立判断,还需要从借款“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部客观行为来看;同时考察资金流向和用途;以及与被害人是否具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图/张世金金亚太刑辩分所主任,刑事业务中心主任张世金律师认为,要重视刑法学理论在诈骗犯罪辩护中的运用,深入理解“非法占有目的”中的排除意思、利用意思,“交付行为(处分行为)”中的处分意思、处分权限。张世金通过亲办的无罪判决案例,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类案裁判规则,提出“权利救济可能性”系“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的一种方式,对于其他法律能够有效处理的欺诈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除此之外,还需要关注“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证明以及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控方是直接证据证明,还是间接证据推论,抑或是事实认定,如果是事实推定,那么需要审查“基础事实有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紧密的常态联系”,同时辩方对推定事实可以提出反驳并对反驳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总结发言图/徐宗新刑辩二十人论坛发起人,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主持闭幕式并做总结致辞。他鼓励与会者多学习、多思考、多总结,缩小与资深律师之间的差距,关注并参与X20的活动,与更多的刑辩人同行,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更多贡献。本次论坛聚焦于刑辩团队的建设与传承、刑辩业务的拓展推广,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和有效辩护、以及人工智能对于法律事务的应用三个纬度,对法律服务事业的未来进行探讨交流,展望了刑辩业务建设和拓展的未来之路。论坛中,全国各地的专家同行慷慨分享所思所想,传承了X20论坛一贯的深度与广度。X20论坛也将继续作为中国刑辩律师思维碰撞和深度交流的重要平台,为刑辩事业贡献属于自己的独特能量。精彩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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