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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定要求偿债书三部曲——案例及答疑

 

 
 

前言

 
 

近年来,由于内地金融领域的发展和创新,在市场体量增长的同时,债务违约的案件也日益增多。这些案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债权债务亦相对确定。另外由于内地和香港经贸关系的日益紧密,很多情况下涉及到在香港的追偿。对于这类案件,如果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通常旷日持久且费用高昂。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考虑通过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来促进案件的解决。

 

我们已在《香港法定要求偿债书三部曲——个人破产程序》《香港法定要求偿债书三部曲——公司清盘程序》中对有关个人破产程序和公司清盘程序的法定要求偿债书分别作介绍。本文将就笔者近期处理的关于法定要求偿债书的案例作分析讲解,并就常见问题给予解答。

 

 

 
 

法定要求赔偿书的格式

 
 

 

针对个人的法定要求偿债书,根据债权的性质不同,就(i)法院的判决的债权、(ii)应立即支付的债权以及(iii)将来支付的债权分别应使用《破产(表格)规则》中的表格162、163或164。针对公司的法定要求偿债书,应使用《公司(清盘)规则》中的表格1A。

 

如果未能完全遵照法律所规定的表格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不一定会导致该法定要求偿债书被撤销。但是如果债务人因此受到损害或者导致模糊性或不确定性,则法庭会应债务人的申请撤销该法定要求偿债书。

 

 
 

法定要求偿债书的发出对象

 
 

 

法定要求偿债书发出的对象受制于个人破产和公司清盘的主体法律要求。简单来说:

 

 

个人破产

 

就香港法律项下个人破产的法律主体,该个人必须以香港为其居籍;并且在破产呈请提交当日处身于香港,或在破产呈请提交前的3年期间内的任何时间 ,a. 通常居住于香港或在香港有居住地方,或b.在香港经营业务。

 

 

公司清盘

 

如果是就香港法律项下公司清盘的法律主体,该公司可以是香港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就非香港公司来说,如果要在港申请,其清盘有三项核心要求:

 

  • a) 必须同香港有充分的联系 (sufficient connection);

  • b) 清盘命令有合理的可能给申请人带来便利;及

  • c) 在分配公司资产时,法院必须可以对一位或更多的人士行使管辖权。

 

 
 

法定要求偿债书的送达

 
 

 

针对个人发出的法定要求偿债书须以面交方式送达。如果债权人已经“作出一切为使法定要求偿债书得到债务人的注意而属合理的事情”,但仍然未能成功面交法定要求偿债书,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继而安排替代送达,通过在报章上登广告的形式完成送达。

 

针对公司发出的法定要求偿债书,债权人则需送达公司登记地址完成法定的送达义务。

 

由于法定要求偿债书不属于法庭文件,在香港以外地区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无需事先取得香港法院批准。

 

 
 

近期案例

 
 

 

 

案例1:

笔者最近代表内地一位个人投资人向香港一家持牌公司索偿投资款。笔者审阅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后,认为相关事实比较清楚,债权金额确定,然而投资协议条款表述存在歧义,后续可能会出现争议。如委托人希望向债务人施加压力,继而通过谈判解决案件,则可考虑先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再根据债务人的反应决定后续行动。如委托人希望稳妥处理,则应依据投资协议在香港提起诉讼,然后尝试向法庭申请取得简易判决,再安排在香港执行该判决。委托人认为诉讼程序持续时间比较长,担心该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因此选择发出向该债务人公司法定要求偿债书。 

 

在收到法定要求偿债书后,债务人来函表示反对,并提出有关合同条款的争议。债务人更表示如委托人对债务人提出清盘呈请,债务人将在聆讯中进行抗辩,并索赔相关损失。与此同时,债务人已经与委托人进行会谈,商讨解决方案。基于综合考虑,委托人最后决定撤回法定要求偿债书,并同债务人进一步谈判解决问题。

 

 
 

分析

 

本案债务人是香港公司,而相关投资协议适用香港法律。法定要求偿债书直接送达到债务人的登记地址。因此法定要求偿债书签发及送达的程序比较简单直接。

 

但是,由于债权涉及的投资协议非由专业律师起草,协议文本语言并不严谨,对主体的界定模糊。如果委托人通过法定要求偿债书推进债务人公司清盘,在聆讯中很可能会被成功反对,因此委托人决定撤回法定要求偿债书避免该等风险。

 
 

 

 

案例2:

一家香港公司的各实际权益人之间就该公司股权分配出现分歧。笔者代表其中一位拥有实际权益的股东。由于其中一位公司股东不配合解决问题,在谈判中多次提出无理要求,股权争议无法得到解决。

 

笔者在审阅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后,建议委托人就其向公司提供的借款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如果之后另外股东不解决问题,委托人则可申请公司清盘。

 

该公司在收到法定要求偿债书后,就该法定要求偿债书向法庭申请禁令,要求该股东不能就法定要求偿债书提出清盘申请。委托人对禁令向法庭提出反对。鉴于如禁令被撤销,公司之后可能被清盘,且需承担高额法律费用,相对方股东最后选择与委托人进行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共识解决股权纠纷。同时,委托人撤回法定要求偿债书,而公司则向法院申请撤销禁令。

 

 
 

分析

 

本案债务人是香港公司,相关借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法定要求偿债书直接送达到债务人登记地址。法定要求偿债书的签发送达程序亦比较简单直接。

 

但是,由于债务人申请针对法定要求偿债书的禁令,使案件法律费用显著增加,同时增加双方各自的诉讼风险。因此,实务上双方选择就解决债务进行和解,以避免各自承担高额诉讼费用的风险。

 
 

 

 

案例3:

债务人是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为一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并签署借款协议。主债权违约后,债务人亦未能履行其担保义务。于是,债权人先在内地依据公证执行书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未发现任何可执行财产。但债务人在香港有可执行财产,因此债权人决定向债务人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由于债务人长期在内地居住,债权人可首先在内地约见债务人商讨解决方案,同时安排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债权人之后在债务人办公室与债务人会面,但双方未能就债务达成任何协议。在会面结束时,债权人向债务人面交法定要求偿债书。

 

其后,债务人委派香港律师致函团队,对法定要求偿债书提出反对,并要求债权人在提起破产呈请前给予债务人3个工作天的提前通知。

 

最终,债权人选择在香港提起民事诉讼。

 

 
 

分析

 

在本案中,债务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相关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则适用内地法律。如上文所述,法定要求偿债书已直接在内地面交送达予债务人。因此法定要求偿债书签发送达的程序要求已获满足。

 

但是有关本案的债权债务,考虑到协议司法管辖权及债务人应承担责任均可能有所争议,如果基于法定要求偿债书推进债务人破产程序,后续可能存在被反对成功的风险。为稳妥起见,债权人选择在香港提起诉讼,以便取得香港法院的判决来确认债权。债权人及后可根据香港法院判决进行执行。

 
 

 

 

案例4:

债务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就一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义务签署一份担保协议。借款人违约后,债务人亦未有履行其担保责任。因此债权人委托团队向债务人签发法定要求偿债书。然而债权人无法联络债务人以安排法定要求偿债书的面交。经香港公司查册,该债务人是数家香港公司的董事。通过对相关公司注册资料的进一步查册,发现债务人使用在香港的2个地址和内地的1个地址作为其登记地址。笔者和委托人安排向债务人分别在香港、内地的公司登记地址及个人登记地址尝试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但未能成功面交。其后,债务人委任香港律师向团队索取法定要求偿债书文本,但拒绝接受送达。笔者按要求提供法定要求偿债书副本。

 

在尝试送达但不能向债务人面交后,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将法定要求偿债书文本在香港中文报章上刊登广告作为替代送达。在广告刊登21天期满后,我们向法庭申请存档针对债务人的破产呈请。在审核有关法定要求偿债书送达安排团队提交的誓章后,法院批准破产呈请的存档。

 

之后,债务人就破产呈请提出反对。但法院在排期聆讯后批准破产呈请,并签发破产命令。目前债务人正在提出上诉。

 

 
 

分析

 

在本案中,债务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相关借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担保协议却没有规定适用法律。由于法定要求偿债书未能安排面交送达给债务人,因此需要进行替代送达。

 

对于向个人发出的法定要求偿债书,由于法律规定送达需要「面交」,因此,债权人无法联络及约见债务人会是向个人债务人签发法定要求偿债书的重要障碍。

 
 

 

 

案例5:

笔者委托人为香港一家上市公司主席,是一可能存在争议债务的债务人。债权人向其面交法定要求偿债书。其当时的律师在其收到法定要求偿债书18日内向法院提交了将法定要求偿债书作废的申请,但未及时告知债权人律师。因此,债权人律师在面交法定要求偿债书18日到期后随即向法院提出破产呈请。在破产呈请存档后,多家银行/金融机构均就此联络委托人,其中一家银行更发出提前还款通知。

 

笔者接受委托人委托接手处理案件后,立即以破产呈请不符法律规定条件为理由对破产呈请提出反对,最终获得法院接纳,破产呈请得以撤销。

 

 
 

分析

 

在本案中,债务人虽然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是在该法定要求偿债书发出之前在香港从事经营业务。相关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因此法定要求偿债书签发程序本身不存在争议。

 

但是,就申请将法定要求偿债书作废的程序来说,相关法律虽然没有强制要求债务人在提交该作废申请后必须通知债权人,但是及时通知债权人可有效避免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出破产呈请。否则,债务人及债权人双方会花费不必要的法律费用处理相关法庭程序。

 
 

 

 
 

常见问题及解答

 
 

 

Q

如果债务人在法定要求偿债书签发前对债务从未提出异议,是不是债权就是属于确认债权?

 

答:即使债务人在此前并未提出异议,其也有机会在后续程序中对债务提出异议。只要法官认为该债务存在实质性(substantial)争议,则需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代表债务人成功反对该破产/清盘呈请。原则上,除非基于香港法院的生效判决的债权,其他债权均存在产生实质性争议的风险。

 

Q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不是基于香港法院的生效判决,是不是就不能签发法定要求偿债书?

 

答:实务上,签发法定要求偿债书往往可给债务人施加压力而使债权得以实现。正常情况下,债权人在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盘呈请之前法律风险并不大。在通常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反对,在申请撤销法定要求偿债书或申请禁令之前,会先致函债权人提出反对,并要求债权人在提出破产/清盘呈请前给予特定时间的通知。如果债权人同意给予此种通知,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前一般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

 

即使在特殊的情况下,债务人未发出通知而直接提出撤销法定要求偿债书的申请或者向法庭申请禁令,债权人也可考虑是否同意撤回法定要求偿债书,以避免产生进一步法律费用的风险。

 

总的来说,债权人在未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盘呈请之前的风险一般可控。

 

Q

在向债务人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时,如果债务人不签收怎么办?

 

答:法定要求偿债书不需要债务人必须签收。如果债务人不签收,送达人可以直接留下法定要求偿债书以完成送达。如债务人是个人,债权人需当面留给债务人本人。如债务人是公司,则要留在公司的登记地址。

 

Q

是否可以通过邮寄/快递向债务人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

 

答:债权人在提交破产/清盘呈请时,需同时向法院提交送达人的誓章证明法定要求偿债书送达的过程。通过邮寄/快递送达时的送达人一般是邮递员或快递小哥,而现实中很难就债权人的案件安排邮递员或快递小哥签署送达誓章。同时,根据《实务指引》,送达人在不能成功向个人债务人送达时需要向相关人士(例如邻居,物业管理人员等)询问债务人的信息,这些事宜通过邮寄/快递都无法安排。 因此,法定要求偿债书不应通过邮寄/快递送达。

 

Q

如债务人是个人,但无法找到本人,也不知道地址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答:一般可以在香港进行资讯查册,如果该债务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担任董事,则会有董事个人登记地址的资讯。而且,债权人还可通过土地及物业交易查册,查阅已登记的该人签署的物业买卖/租赁合同,相关合同上也一般会注明个人地址。另外,在香港也可以通过专业的资讯公司对香港法院诉讼记录进行查询,如果该人本身有涉及诉讼,相关传讯令状中也会有该人的地址。

 

Q

如债务人不在香港,是否可以在香港以外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

 

答:由于法定要求偿债书不是法庭文件,债权人可以自己安排根据法律规定在海外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

 

Q

是否必须由律师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

 

答:债权人可以自行安排法定要求偿债书的送达。但是由于香港法律对于法定要求偿债书的送达有特定的法律要求,而且送达人需要就送达过程签署誓章证明成功送达,因此即使债权人自行委派人员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也应该在香港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Q

如何撤回法定要求偿债书?

 

答:法定要求偿债书不是法庭文件。如果债权人需要撤回法定要求偿债书,书面通知债务人即可。

 

 
 

小  结

 
 

 

法定要求偿债书在解决债务违约的案件中比普通催收函有更强的作用,亦有更大机会推进案件的解决。但是,其存在一定局限性。虽然香港法律不要求仅基于法院的判决签发法定要求偿债书,但是非基于香港法院判决签发的法定要求偿债书会存在债权有实质性争议的风险。因此,对于事实简易、证据清楚的债务违约案件,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向法庭申请简易判决来确定债权。

 

总的来说,签发法定要求偿债书的目的通常在于促进案件以商业方式解决。债务人很难对法定要求偿债书置之不理。但是由于债务人就法定要求偿债书或破产/清盘呈请进行抗辩时可能会产生高额的法律费用,因此在实务上,债权人需要综合考量法律及商业两方面,来处理法定要求偿债书签发以后的行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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