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伟凡系重庆昆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被告人胡海系重庆昆仑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被告人白伟为该公司设备能源部部长。被告人邓启全是该公司基建部工人。为了降低企业治污成本,王伟凡指示白伟等人修建隐藏管道,设置阀门连接应急池、观测井,直通长江。 2015年4月至8月14日,昆仑公司在未通过环评的情况下生产长尾酮,通过预埋暗管将废液排入公司应急池。下雨时,应急池阀门打开,池内废液直接排入长江。 2015年8月14日晚,邓启全在打开应急池阀门排放废液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监测,当天排放的废液中含有硝基苯、总氰化物、锰等有毒物质,分别超标1690倍、30倍、58.5倍。事件发生后,昆仑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办理生产检查手续,制定污染控制计划,并对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王伟凡等四人购买了价值18.6万元的苗木,捐赠给公司所在村委会。
【判定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伟凡等四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隐蔽管道排放有毒物质,排放污染物中重金属锰超出国家标准十余倍。次,严重污染环境。一切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昆仑公司事发后立即停止生产,积极整改,投资升级污水设备,有效解决了污水问题; 4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并自愿购买苗木,修复生态,弥补损失,悔罪。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王伟凡等四人犯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一年以上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
【典型含义】
本案是该公司未经环评就进行生产,通过隐蔽管道偷偷排放污水的案件。王伟凡等四名被告人修建隐蔽管道,利用夜间或雨天将应急池、观测井产生的废液直接排入长江。非法排污手段极其隐蔽。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法认定被告人王伟凡等四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考虑到事发后昆仑公司能够主动升级生产线并办理相关手续和许可,王伟凡等四人购买了苗木,捐赠给当地村委会。他们积极修复生态,并表示悔恨。在量刑方面,他们被从轻处罚。这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排污企业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采用绿色生产方式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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