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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复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案情概览】:
    2011年7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13户村民,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已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闽政文[2010]47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0年度第十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对新店镇13户村民的房屋所在地的集体土地作出了征收决定。13户村民认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未履行告知、确认、论证、听证等法定程序,且未给予自己任何补偿及安置的情况下,作出征收集体土地的决定,程序及实体均违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1年7月16日,13户村民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1年10月1日,他们收到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闽政行复[201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475号征地批复。复议维权之路行不通,他们只好借助诉讼手段——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福建省人民政府违法作出的闽政文[2010] 475号批复。但遗憾的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榕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征地批复行为系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了13户居民的起诉。
【法律分析】:
    本案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该征地批复行为系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13户居民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该征地批复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本案而言,13户村民对其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并提交了土地证、房产证等权利证明作为证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闽政文(2010)475号批复系由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公民,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13户村民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且该具体行政行为导致13村民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侵犯了他们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且13户村民已就闽政文(2010)475号批复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福建省人民政府维持了该批复。     因此,13村民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完全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法院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其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
【办案点睛】:
    省政府的批准征地批复可诉性,从法学原理理解,征收批复行为涉及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具有可诉性;从法条字面理解,根据征地等决定对于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权行为的复议决定才为最终裁决,并不包含征地决定本身。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王有银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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