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客服
扫一扫

扫一扫加我

返回顶部

商标案例剖析:京东金融云,商评委很不买账

2021年6月1日,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向商标局提交“京东金融云”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销售项目上,商标信息如下:

图片1.png 

商标局驳回理由为:

1. “京东金融云”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2. “京东金融云”商标与在先21571887“T1”商标(引证商标一)、第8185616“堂宏T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二)、第25868859“有一种生活THERE IS A WAY OF LIVING T1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信息如下:

图片2.png 

引证商标二信息如下:

图片3.png 

引证商标三信息如下:

图片4.png 

 

京东公司复审理由:京东金融云同三件引证商标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京东金融云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

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含有“金融”二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律师分析:

一、关于商标近似度分析

“京东金融云”商标同三件引证商标相比较,同引证商标一最为近似,笔者同意同引证商标二、三整体上不构成近似商标,消费者可以区分,但认为同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近似度,商评委认为同三件引证商标均不构成近似商标的观点有违客观规律。事实上,“京东金融云”商标中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T1”部分,且“T1”在商标中所占比重较大,已经构成消费者主要识别和记忆部分。虽然“京东金融云”商标中含有其他要素,如“京东金融云”的文字,但以这种方式,将其他市场主体的商标直接拿来同自己企业名称组合使用,直接侵占了他人商标权益,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商评委实不应放纵此种行为。

二、关于禁注条款分析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商评委的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中含有“金融”二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笔者查询了“京东金融云”商标的申请记录,京东公司在第9、35、36、38、42类上分别提出“京东金融云”纯文字商标,以及“京东金融云+英文+图形”商标申请记录,其中“京东金融云”纯文字商标在包含第36类金融服务上已经获准注册,但是“京东金融云+英文+图形”商标在上述类别上均未获准注册。笔者认为,本案复审商标涉及第35类广告销售服务,并非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一词用在广告销售服务上,就像“苹果”用在计算机上一样,如果说它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是因为消费者误认销售的是金融产品吗?同时,“京东金融云”整体来看,尚有“京东”二字可以区分,此外,商标局已经核准了“京东金融云”纯文字商标,商评委以禁注条款驳回,那么京东公司已经注册的“京东金融云”纯文字商标是否还能使用?《商标法》第十条是禁用条款,也就是说,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注册同时禁止使用,京东公司如果目前仍在使用“京东金融云”有可能构成违反。

笔者仅建议,商标局和商评委应当统一行动,如果商评委认为“京东金融云”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应当指示商标局对京东公司已经注册的“京东金融云”商标提出撤销注册建议,否则即使商评委驳回了“京东金融云”商标注册,对于京东公司实质上并没有什么影响,京东公司仍在使用,而且笔者看到京东公司又重新提出了“京东金融云”商标注册申请,如此反复浪费行政资源,是否如法律之本意?

微信图片_20230301170102.png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