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哪些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具体侵犯的是单位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根据相关规定,若是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按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从事一定管理性职务的人员,单纯的劳务人员不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挪用”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退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例如单位领导人利用主管财务的职务,出纳员利用保管现金的职务,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挪用资金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非法活动是指国家法律禁止的一切活动,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如走私、贩毒、赌博等。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营利活动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经营或者其他谋取利润的行为,如经商、投资、炒股等。营利活动型挪用资金必须是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但是没有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此处数额较大是指1万元至3万元以上。未达此数额标准的,一般应作为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此项所说的挪用,是指将资金用于生活开支等其他方面,如购买生活资料、旅游观光、偿还私人债务等。所谓“未还”是指超过3个月,在案发前,即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尚未归还。如果挪用期限未超过3个月,或者虽然超过3个月,但在案发前已自动归还的,不构成本罪,应作为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挪用资金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并不是说只有三种行为方式,认定犯罪时需要谨慎考量看其行为是否符合上述三种表现之一,不符合的均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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