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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拆迁案例:“帮拆”致老母亲活活被气死,岂容街道办事处与城管踢皮球?
导读:在风风火火开展的街区环境改造提升工程中,大量历史遗留下来的无证、缺证建筑被作为违建拆除眼下可谓是无可阻挡的大形势。而随着《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全新修订及2018年以来陆续出台的多份关于街道办事处职权调整的政策性文件,街道办事处与城管一起被推上了认定、拆除违法建筑的风口浪尖。日前,在明律师代理的一起诉北京市东城区某街道办事处拆迁行为违法一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那么,庭审中究竟发生了什么?坐在被告席上的街道办事处“代理人”又究竟有着怎样的特殊身份呢?“无程序”拆除无证建筑的这笔账又究竟该算在街道办事处和城管谁的头上呢?案情简述:无证房屋遭组织拆除,城管、街道办均不认账?当事人的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系面积为55平方米左右的自建平房。1991年前后当事人在获取了当时的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并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修建了这处房屋,后一直作为餐厅经营使用,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及个体工商户身份,且每年向有关部门交纳与房屋存续相关的费用。然而天有不测风云,随着近年来大规模处置违建行动的展开,当事人的这处房屋最终未能幸免,于2017年夏天遭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局联合拆迁。当事人的老母亲愤懑之下被活活气死。他们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经营使用了20多年的房屋怎么一下子就变成违法建筑了呢?气愤之下,当事人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闫会东律师,希望法律能为他们讨回一个说法。然而该案推进到庭审阶段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局面:城管执法局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涉案房屋并非其强制拆除,而是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拆除的。虽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拆除发生时有城管执法人员在场,但法院还是认为这不足以证明是城管部门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于是,在明律师迅速调整思路,将涉案房屋所属的街道办事处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庭审中,街道办事处明确指出涉案房屋并非由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而是在其经过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多次谈话、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实施的“帮拆”行为——是当事人自己说了没人手拆不动,于是我们才组织人帮他拆了3天拆干净的。街道办事处明确表示自己没权力拆除违建,要不是当事人寻求我们的帮助我们是不会管这事儿的……律师分析:街道办事处与城管互踢皮球值得关注针对这样一起颇具典型性的“街道办事处拆除‘违建’”案件,马丽芬、闫会东律师认为有这样几个法律问题颇具探究价值:其一,被告街道办事处出庭人员是否适当。庭审中,街道办事处的主任等负责人并未出庭,而是据称由其下辖的“城管执法大队”的一位副队长作为代理人出庭。对此,在明律师当庭提出异议,认为其出庭人员明显不适当。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下应是负责人出庭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若负责人确因重要公务而不能出庭,也需要被诉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而本案中这位出庭的代理人称街道办事处领导外出开会了,但却没有任何凭证能够证明这一情况,这显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对此问题的立法目的和初衷。试问,动辄领导“开会去了”,告官依旧不见官,来的都是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诉讼目的又该如何顺利实现呢?况且,本案中被告是街道办事处,而作为代理人前来出庭的却是城管执法大队的成员。城管人员是否能够算是街道办事处“相应的工作人员”呢?这显然是存在较大的法律层面上的争议的。其二,“帮拆”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属典型的违法拆迁之借口。在明律师曾多次讲过,对于违建的拆除,要么是当事人根据有权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自行拆除,要么是有权机关依据《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程序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之后予以行政拆迁。所谓“帮拆”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帮助”拆除的实质就是变相的强制拆除,且其试图以“帮助”之名行违法之实的目的昭然若揭。马丽芬律师更是在庭审中严词指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任何行政行为必须要有其职权和法律依据,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所谓的“帮拆”完全是行政机关法治意识淡薄的体现,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何况,本案中被告并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帮拆”的说辞成立,属于典型的“空口无凭”。其三,也就是本案中另一个关键性问题,街道办事处究竟是否具有强制拆除违建的职权。从现行有效的《城乡规划法》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上看,街道办事处毫无疑问没有拆除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建的职权,这一点被告街道办事处在庭审中是明确认可的。故此,其在无职权依据的前提下组织人员对当事人的房屋实施拆迁的行为当然违法。问题在于,这一结论在2019年4月28日以后将可能发生巨大的变化!即将于2019年4月28日起正式实施的修订后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执法机关。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可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这一新规的出台显然与《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及《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紧密衔接,是现阶段城管执法部门“下沉”至街道办事处履职的重要地方性法规依据,将可能给违建查处领域带来较大的改变。然而据街道办事处内部人员透露,目前新规尚无配套实施的细则出台,到底街道办该如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能不能直接动手拆除违法建筑,仍是一个亟待细化完善规定加以解决的问题。可以预见的一点是,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街道办事处被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诉至法院的频率将会提升,城管部门将可能成为其下辖的一个职能科室继续负责违建认定与查处工作。当然,这起案件的拆迁行为发生于2017年,彼时街道办事处自然是无权拆除违建的,这点不存在疑问。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强调的是,在当下违建查处持续大力推动的过程中,只要你的房屋无证或者缺证,都极有可能难以逃脱被“责令限拆”的命运。对于确因历史遗留原因存在至今的无证建筑,“一刀切”式的拆除且不予任何补偿究竟是否公平、合理自然有待商榷,而查处、拆除行为本身更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绝不能允许“违法建筑违法拆”的情形蔓延开来。我们衷心希望与拆违相关的行政机关能够切实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严格遵照《行政强制法》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办事,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违建处置行为,最大限度避免对行政相对人正当权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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