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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赖某某涉嫌贩毒——刑事辩护成功案

湖北省武汉市赖某某涉嫌贩毒——刑事辩护成功案【案件基本事实】2017年7月,被告人、赖某某在某地区向吸毒人员、曹某出售1克冰毒,价格为500元一克。公安警方当场抓住了他。经审讯,办案人员获知赖某某涉嫌贩卖冰毒8克和22克,随后将其抓获。起初,因为赖某某及其家人运气好,不懂法律,所以没有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由此,法院判决赖某某销售冰毒30.98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元元。被告人的家人立即聘请了律师。 【办案律师】二审代理该案后,经我们详细审查、综合分析,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请求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实践中,二审改判的成功率很低,所以我们的真正目的是要求发回重审。最终,二审中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律师办案继续】再审后,我们认为,证明贩运冰毒8克、22克的证据不确凿、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特别是,只有一份证人证词作为这 22 克甲基苯丙胺和贩运 22 克甲基苯丙胺的“孤立证据”。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可。最终,一审法院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犯有贩卖毒品罪,但排除了原来认定的22克,相应减刑。 【辩护结果】原审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后改判为四年有期徒刑。 【办案概要】本案涉嫌犯罪为贩毒,为主流社会价值观所痛恨,因此情感上被告人似乎十恶不赦,但从律师辩护的角度来看,“坏人”与“好人”是一样的,都是用法律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原则,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仅凭孤立证据定案。 【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超过一公斤鸦片、海洛因或 超过五十克冰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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