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客服
扫一扫

扫一扫加我

返回顶部

【京润支招】殷玉航律师谈带着公章立案一定能成功吗?

【案情】

某公司不服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准备好起诉状之后,让股东马某携带公司公章到法院提交材料。法院立案窗口审查完材料后,告知马某携带材料不全,还需补充代理人是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关系证明。马某遂当场手写了一份书面证明,证明马某是公司的工作人员,然后在该证明上加盖了公司印章。法院认为马某当场加盖印章的书面证明,系为立案目的而加盖印章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存疑,不能证明公司和马某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在马某坚决要求立案的情况下,法院做出了不予立案裁定。

【焦点】

马某是否符合受托人的法定要求?

【答案】

马某提供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虽然加盖了公司印章,但并不能就此视为该证明内容具有真实性,法院认为马某不符合受托人员身份,并无不当。

【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一)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二)领取工资凭证;(三)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本案中,马某作为公司股东,并不一定必然是公司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立案工作人员提出补正要求的情况下,马某当场手写证明,盖章确认,也不能就此确认证明的内容具有真实性,法院在补正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下,裁定不予立案是可以理解的。

【提示】

1、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最好别只是一纸简单的证明,还要配合其他证据材料加以佐证。

2、各地法院对立案提交材料审查的强度不同,建议当事人在立案前最好做个了解,避免跑冤枉路。

3、如一审法院在代理人身份问题上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致使不符合代理条件的人员参与诉讼,系一审程序违法。二审就很大可能性以一审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一审裁判并发回重审。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