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我们在往期内容《重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大数据报告视角下的新、旧规对比》“1.1 涉诉发行人/上市公司”中所说明的,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是裁判文书网可查的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最多(已公开2886件)的上市公司。但大智慧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距离“案结事了”仍遥遥无期,持续发酵。2022年2月19日大智慧再次发布《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称,“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通知,在中小投服提出的诉讼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涉及的其他时任董监高9人追加为第三人……”,导致虚假陈述中的董监高责任承担问题再次成为证券投资领域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
根据我们在《重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大数据报告视角下的新、旧规对比》一文中的案例数据统计,在将董监高列为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董监高承担责任的案件比例高达82%,具体以本所代理的济南高新发展案(如下图所示)为例,该案涉及3年间前后2届共19名董监高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最终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并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无证据表明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涉案事项中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内容,判决案涉19名董监高人员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司法实践中董监高一直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中主要的责任主体之一,在此背景下,本文拟通过新旧规对比的方式解读此次证监会新发布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期对董监高如何规范自身行为以及投资者如何判断选择责任主体等问题有所帮助。
案情示意图
为贯彻落实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要求,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以下简称经营机构)董监高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中国证监会自2020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董监高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在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后于2022年2月18日制定并发布了《董监高管理办法》,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之前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4 号)《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23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88 号)《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50 号)同时废止。
《董监高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二是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三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
一、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
1、《董监高管理办法》新增“财务负责人”,删去了“董事长”,用“合规负责人”取代原“督察长”表述,重申了信息技术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则安排。
2、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强化经营机构、提名人考察责任,要求其对受聘人审慎考查,并承担考察责任:
3、进一步明确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对于发现受聘人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有关人员,及时解除对受聘人的聘任决定,并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
二、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
1、明确了经营机构董监高人员履职应遵循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列举出了从业的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
2、《董监高管理办法》还规定,经营机构不得聘用从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离任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同时,对于董监高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兼职管理提出了要求:
3、细化了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
进一步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经营机构董监高人员及从业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等措施,对于被采取责令停止职权、责令解除职务的董监高人员及从业人员应立即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者解除其职务,不得将其调整到其他平级或者更高层级职务。
4、健全了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强化声誉约束:
三、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
1、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了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投资行为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增强内生约束机制:
2、明确规定应对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执业培训,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确保其掌握与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执业规范。
四、《董监高管理办法》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1年的过渡期,逾期不符合相关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不得继续担任相应职务或者从事相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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