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康某滥伐林木案中,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案中,康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如何被定性为犯罪?自首情节对其量刑有何影响?法院为何选择适用缓刑?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探讨滥伐林木罪的法律适用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量刑考量。”
【案情简介】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康某滥伐林木案件。康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雇请民工砍伐了吉安县万福镇雅池村、瑶江村“江口水库”山场上的1380株湿地松,立木蓄积为58.9605立方米,获利一万五千元。康某案发后自首,并如实供述。法院认为康某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自首、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康某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上诉。
【附法院判决书】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821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某,务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吉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家中。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县检刑诉(2020)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建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被告人康某从彭某处获得了吉安县万福镇雅池村、瑶江村“江口水库”山场的湿地松林木经营权。2017年12月,康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江口水库”山场上的湿地松进行销售,获利一万五千元。
案发后,被告人康某向吉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井冈山发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康某采伐山场林木树种为湿地松,数量为1380株,立木蓄积为58.960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林木转让协议书、森林资源转让合同、林木经营权转让合同、作案工具照片、林权证,证人刘某1、尹某、刘某2、彭某的证言,被告人康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康某的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康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被告人康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康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法砍伐1380株湿地松,立木蓄积58.9605立方米,获利一万五千元。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康某自首并认罪认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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