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在辩护过程中最常用、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在辩护期内对涉案专利进行辩护由法院指定。 、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如果运用得当,这种方法有时可以起到斩草除根、反败为胜的效果。笔者用一个真实的案例详细阐述了专利无效程序在专利保护中的作用。
案件事实: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专利权,请求确认被告专利无效
江苏江东集团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一种新型石油管道总成”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8225846.1。 2003年8月,江苏江东集团请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徐州淮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结果:被告翻案,判决原告全部专利权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构成侵权。徐州淮东公司不服判决,于2004年2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时,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ZL98225846.1专利权全部无效,理由是: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据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律师声明:
上述努力之所以能起底、由败转胜,是因为被告在诉讼期间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诉讼过程中,相关程序把握得当。这个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认真分析。
专利无效程序
专利授权后,不能一劳永逸。为了保证权利授予的公平性,维护公众的利益,专利权只保护那些真正应该受到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专利经专利局公告后授予专利权。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授予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无效。
1。启动无效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效宣告程序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可以随时启动,一直持续到终止的专利权。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能够对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能宣告其全部专利权无效。
2。无效原因
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主要包括:认为该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或者与现有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的;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或者原图片和照片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或者超出了原图片和照片所代表的范围;权利要求未根据说明书解释所要求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违反国家法律或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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