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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案三人均被判入狱

本网消息(王希宇、卢志东、刘欣欣)多次从他人处购买毒品,然后转售给他人。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贩毒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冠桥、李学斌、赵文书均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五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 3万元、2万元、5千元。

被告人李冠桥,男,1980年1月5日出生,山西省襄垣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李学斌,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襄垣县,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告人赵文树,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山西省襄垣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山东省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冠县公安局逮捕。

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冠桥多次向他人购买甲卡西酮(俗称“筋”),然后出售给被告人李学斌。共计近100克甲卡西酮被卖给李学斌;被告人李学斌将100克甲卡西酮中的一部分留作自用,另一部分出售。此外,李学斌还向他人购买了约10克冰毒(冰毒),其中1克通过赵雯雯出售给他人。 2014年11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李学斌时,在其身上查获甲卡西酮17.41克、冰毒5.59克。

 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证言等证实。 '口供等证据,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冠桥、李学斌、赵文胜非法买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由于三名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冠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学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文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十个月,并处罚款5000元(已缴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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