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和马某以前是同事,在马某的出租屋内发生打斗,导致马某重伤二级,九级伤残,许某轻伤。随后,许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人员拘留,两名当事人均指证对方打人,屋内没有监控和人证,案情扑朔迷离。
案情简介:
许某和马某以前是同事,马某邀请许某来到住所,在出租屋内发生打斗,对于案情两人陈述各不相同。
马某供述:自己在阳台把钥匙给了许某,许某自己开门进来后把门关了,接着拿着硬物就往马某头上砸,后来双方打在一起,许某又拿一些工具砸他的头。最后马某被许某按倒在床上,马某用双手推开许某的肩膀和用手掐许某的脖子,但许某还是一直用酒瓶扎他的头部和脸部,不知过了多久,许某才住手并逃离现场。
许某供述:自己进入马某的出租屋后,马某将门反锁,先用左手勒住自己的脖子,用砖头拍了一下后脑勺,又往头顶拍了几下。双方打斗起来,许某想逃跑但马某拼命掐他的脖子。许某挣扎过程中在地上捡到一些碗、玻璃瓶往马某头上砸去。打斗了10分钟,马某慢慢松手,许某趁机逃跑。
检察院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作案工具啤酒瓶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律师辩护:
许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找到了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海淀刑事律师孙宇光律师作为许某的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多次会见许某、认真研究证据材料了解案情。在多次会见许某的过程中,许某强调其对打伤马某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只是无奈逃生中作出的反击。
全面掌握案情后,北京海淀刑事律师孙宇光律师发现许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1、许某没有故意伤害马某的动机、主观故意,相反马某由于正属于长期无业困顿状态,其更有作案的动机;
2、许某从进入到出租屋到逃离出租屋仅有十多分钟,在短短的时间内临时产生伤害他人的故意及实施打击行为,显然不符合事实;
3、许某虽将马某伤害成重伤二级,但这限定在许某身处生命受到极其严峻的威胁的情况下发生的,符合《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4、本案中公诉机关所举证的证据材料不能充分证明许某有故意伤害的行为。
庭审过程中,北京海淀刑事律师孙宇光律师充分陈述无罪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北京海淀刑事律师孙宇光律师关于被告人许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构成正当防卫的辩解意见和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无罪。
北京海淀刑事律师孙宇光律师具有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如您有关于法律法规方面问题,可以拨打热线:010-82554376,全国免费电话:400-053-0960,或点击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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