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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亮律师代理冯某信息公开案胜诉湖南某县人民政府

  【案情概要】

  2014年9月4日,县国土资源局向原告送达了《限期腾地通知书》,要求原告冯德明在三日内腾出土地。原告不服,于同年10月3日在汉寿县中心邮政营业所投递了国内标准快递,收件人为汉寿县人民政府,内件品名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之后因被告汉寿县人民政府未作回复,原告向被告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告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原告不服,遂提起诉讼。

  【办案风采】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律师为本案原告冯德明代理诉讼,周旭亮律师在房屋拆迁征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在诉讼过程中,周旭亮律师提出六份证据,用于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Z终得到法院的认可,确认《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违法。

  【案件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已超过法定期限。被告认为,“即使原告邮件由门卫代收,并未转交到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中”,因此超过期限。但行政复议期限是否超过时效并不以“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是否收到未准。因此,被告主张并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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