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成补偿协议,房屋便遭遇强拆,当事人是如何维权的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陈海洋(文中均为化名)于2000年8月8日取得了位于沈阳市某区的房屋一处,建筑面积117平方米。后来,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将陈海洋的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区政府发布《征地拆迁公告》,决定陈海洋的房屋进行拆迁。因陈海洋与拆迁单位未能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区政府对陈海洋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陈海洋不服于是将其诉至法院。
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区政府发布的《征地拆迁公告》,其对该地区的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政府在陈海洋对补偿标准有争议且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未经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便迳行对陈海洋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属于程序违法,故对陈海洋提出的确认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区政府的违法强拆行为已经造成了陈海洋的财产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陈海洋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关于房屋损失赔偿的问题。法院审理的李淳风与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并行政赔偿一案的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与上述已生效案件均属于同地块同类被拆除情况,该地区同时期被强制拆迁的居民共涉及39人,因此为了实现同地段同类案情的被拆迁当事人得到公平一致的补偿,避免因起诉时间存在先后而导致补偿标准差异过大以及出现同类案件的裁决结果各不相同的情形,对于陈海洋房屋的赔偿标准,应以上述案件的评估价为基础价格上浮25%确定其房屋的损失价格,即涉案房屋的赔偿数额为1244676.14元。
关于物品损失赔偿问题。区政府在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行为过程中并未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亦未按照正当程序原则妥善保管陈海洋的室内物品,对此区政府应对陈海洋室内物品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考虑物品折旧等因素,酌定区政府赔偿物品损失5万元。
关于租房损失赔偿问题。区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后,并未向陈海洋提供周转用房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此陈海洋无论是租房还是自行解决住房都会产生实际损失,该损失属于违法强拆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故对于陈海洋提出赔偿该部分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从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角度考虑,在区政府赔偿陈海洋60个月的租金,共计6万元。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沈阳房屋拆迁补偿案例-房屋遭遇强拆能申请国家赔偿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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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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