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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推广数据造假的刑事责任

 

网络推广数据造假“历史悠久”,而且在众多领域广泛存在。“酒香也怕巷子深”,网络推广是必要的。但如果“网络推广”的作用被过度放大,相关产业过度追求病毒式网络传播,网络推广数据造假泛滥就成为必然。

游戏、电商、直播等是网络推广数据造假的重灾区。有的时候,各方甚至会心照不宣合作推动数据造假。比如游戏的下载量、用户量数据,游戏企业需要惊人数据做宣传,而推广者也制造虚假数据以赚取更多佣金酬劳,所以我们看到很多游戏宣传用户超10亿。

直播带货同样如此,为吸引更多消费者,虚假刷单、更改直播观看人数、销售金额,成为很多直播带货的必备技能。通常情况下,商家和主播签订的推广合约中,主播的推广费由固定坑位费和销量提成组成,直播间的商品成交量达到销量指标时,商家向主播支付“坑位费”,成交量超过销量指标的,则另外按照比例支付销量提成。中消协曾经公开点名部分明星直播数据造假。

电商平台也是这样,商品交易数据往往被视为电商平台吸引力的重要指标,不管是平台还是卖家都需要一个耀眼的销售数据。

但是,自己数据造假骗骗消费者可以,但很多企业却不愿意容忍自己被推广者欺骗。于是我们看到了很多的维权案例。

多数会尝试民事违约索赔,以推广者不能提供有效推广为由追究推广者的违约责任。这类民事案件的胜负更多取决于双方合同的约定。

有的则会尝试刑事渠道。

数据造假有很多种方式,有的是使用模拟机器人外挂进行数据造假;有的则可能使用撞库等方式进行利益截取。争议最大的是有的推广者采取了双方未明确的特殊推广方式,双方常陷入规则争辩中。

这些行为不可一概而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需要依据具体情形及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稀里糊涂的模仿和参照。

实务中,一些认定诈骗的案例值得我们关注。

 

 

蔡某某涉嫌诈骗罪

 

 

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在某电商推广平台注册推广者账户。同时在今日影视、趣步等APP应用程序内配置SDK模块,手机用户安装运行上述APP时会自动下载并运行蔡某某编写的APK文件,该文件能够在用户打开电商平台APP时自动打开含有蔡某某推广者代码的商品链接,骗取电商平台的推广佣金600余万元,提现近240万余元。

蔡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抗辩称其推广都是真实的,只是通过非法控制的手段强行向用户展示其推广页面,因此不构成诈骗罪。法院一审判决蔡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这个判决中法院的认定部分引发关注,法院认定:电商平台向推广者支付推广佣金的前提是推广行为本身应当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蔡某某使用非法的技术手段所做的推广无论是否促成交易,都不应取得佣金。蔡某某隐瞒其使用不正当的非法技术手段的事实,使得电商平台误以为其使用了正常的手段进行推广,从而向其支付佣金,蔡某某以此在短期内获得巨额利益,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认定的争议

 

 

诈骗罪的认定应当谨慎。诈骗罪属于重罪,根据法律规定,诈骗“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财物就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诈骗“五十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数额巨大,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推广费用超过五十万元是很简单的事,直播带货的明星们低于五十万金额的恐怕没有吧。

前述这个案件中,先抛开判罚的对错不谈,但从其推导逻辑看,使用非法推广手段就认定为诈骗,这是值得商榷的,如果这样推理,那很多过去被控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案件可能都要改判诈骗罪。

对于电商来说,它要的是推广效果。至于推广手段,只要不侵害它的权益,你用什么手段推广它都不在乎。

诈骗的认定应当是考虑是否实现了推广效果,而不能根据推广手段是否合法来评判是否诈骗。该案中,推广手段是否合法那是判定是否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考量因素。

此外,这个案件中,蔡某某实际上也是和电商平台签订了推广者协议的(注册推广者账户必需),即便要认定诈骗,但不知道为什么不是合同诈骗罪?而直接认定诈骗罪?各方好像都没有关注这个问题。

 

 

规则需要明晰

 

 

当一种现象泛滥的时候,需要立法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给出明确的法律指引或司法解释,否则就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引发缠讼以及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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