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是广西某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11月28日,老王受当地招商引资邀请,与某镇的三组村民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后,开始投资建厂。2020年初,在土地租赁合同到期之前,老王与大部分土地使用权人续签了土地租赁合同。2020年12月9日,镇政府向老王下达《责令停业停产通知书》,并实施了关停经营场所的强制措施。老王认为,其已经续签租赁合同,镇政府作出《责令停业停产通知书》的行为程序违法,没有事实依据,应予撤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铜业公司选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镇政府称,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被告作出的《责令停业停产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撤销。作出通知书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和解决违法用地的矛盾纠纷。原告租用的场地2020年11月30日已经到期,且原告经营的铜业公司15年来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经营场所违法。被告作出停业停产通知书的行为正当合法。
针对被告的抗辩,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本案中,原告领取了营业执照,被告作出的《责令停业停产通知书》的相对人是原告,该《责令停业停产通知书》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被告作出的《责令停业停产通知书》应该撤销。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在作出《责令停业停产通知书》前,告知原告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
第三,被告没有作出《责令停业停产通知书》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告作出《责令停业停产通知书》的依据是认为原告的厂房用地手续等相关证照不齐全,存在违法用地问题。如果原告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应由岑溪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被告作为乡镇人民政府据此作出《责令停业停产通知书》超越其法定职权,且违反法定程序,原告请求撤销该《责令停业停产通知书》,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于2020年12月9日对原告作出的《责令停业停产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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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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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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