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村委会签订的拆除协议,却把镇政府告上法庭,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2年,龙某响应当地发展棚室经济,打造菜篮子工程的号召,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购买已建完的温室和明棚,投入大量的资金在温室西侧空地建造二层看护房。
2018年秋,镇政府对大棚看护房开展清理整治工作,村委会与龙某签订了《大棚房拆除协议书》,按照《大棚房拆除协议书》的约定,龙某需自行拆除了案涉大棚房,同时龙某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予以解除;村委会给付龙某剩余的租金3.15万元、拆除费用4万元。
龙某收到退款后自行拆除了二层看护房。2019年4月,龙某等人听说其他县区都向拆除大棚的农户给予了补偿,于是龙某找到村委会。村委会承诺看护房给龙某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补偿,但因暂时资金不足,分两次给付。
不过,因说好的补偿款迟迟没有动静,龙某再一次找到村委会。村委会称大棚看护房是镇政府要求清理的,他们也是“奉命行事”,现在实在是没有资金补偿龙某。龙某认为这件事村委会确实做不了主,于是便向镇政府索要补偿款。镇政府回复协议书是龙某与村委会签订的,不应由其承担合同义务。龙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一气之下将镇政府告上法庭。
冠领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龙某与第三人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了案涉的棚室,后因对大棚房进行清理整治,龙某作为甲方与乙方第三人村委会签订《大棚房拆除协议书》,按照《大棚房拆除协议书》的约定,龙某自行拆除了案涉大棚房,同时龙某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予以解除,对龙某剩余的租金3.15万元、拆除费用4万元已给付完毕。从协议书的内容看,该协议没有对镇政府设定任何权利义务。无论是土地承包还是大棚房拆除,均是龙某与第三人村委会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镇政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龙某起诉镇政府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龙某的起诉。在这里提醒大家,想打赢官司首先要告对人,如果被拆迁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不了解,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或法律援助的帮助。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和村委会签订拆除协议后把镇政府告上法庭是怎么回事”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团队!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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