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常铮律师、张兴梅律师
一、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定,严某于2012年2月至6月期间,为归还欠款,伙同被告人韩某,采用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开具空头支票、要求支付预付款等方式,多次骗取8家公司的货物及货款,共计价值人民币500余万元。严某于2012年5月间,骗取xx公司货物价值20万余元。
韩某于2012年3月至5月期间,伙同被告人严某,利用韩某担任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冒用其他公司及个人的名义,骗取长得瑞华公司货物价值200余万元。
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严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韩某上诉提出:其相信严某和她的公司有能力偿还货款才帮助联系货源的,其还将本公司货物销售给严某的公司;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从中获利,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韩某、严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韩某、严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韩某、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韩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严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依法亦均应予惩处,并与其所犯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维持原判。
附:刑事裁定书说明(节选)(本案裁定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辅警单独对违停车辆拍照录像取证及张贴
2024/11/24 13中银法律云讲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合规边界
2024/11/24 11娱乐化民族气节,林志颖晒PS《中华男儿》剪辑照...
2024/11/24 9药品网售的开场哨是否已经吹响?——《药品...
2024/11/24 12内保外贷交易的机遇与挑战 | 写在外汇管理...
2024/11/24 12CBD商协会之夜——助力商协会高质量发展暨盈科商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成立仪式圆满举办
2024/11/24 12宫爱丽主任参加北京大学全球高端法商人才计划第...
2024/11/24 11软件进口商应当注意的海关与税务问题
2024/11/24 12为了避税降价卖房,不料反被买家告上法庭
2024/11/24 11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24/11/24 136月1日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2024/11/24 13# 山东房产纠纷律师:解决复杂房产纠纷,维护您的
2024/11/24 11【对中标合同的变更】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凤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4/11/24 12购买车辆确被查封能否取得所有权
2024/11/24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