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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旭亮律师代理周某诉补偿决定案胜诉内蒙古某政府

  【案情事实】

  2013年2月10日,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幸福路轴承厂桥头道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通告对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时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组织实施作出规定,并予公示。同日,征收实施单位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作出“幸福路轴承厂桥头道路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对征收用途、房屋征收范围及期限、房屋安置地点、房屋征收副厂安置方法及奖励办法作出规定,并予公示。受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内蒙古中集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并予送达。征收实施部门工作人员与原告协商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告区人民政府依法于2013年5月7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予以送达。原告周庆春不服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于2013年7月28日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与2013年9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集宁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风采】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律师为原告周庆春代理诉讼。被告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房屋征收申请人征收房屋所依据的规定性文件、事实材料等证据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周律师对此并不认同,并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不合法不合理、房屋价值评估严重违法等多方面反驳论证。法院在查清事实,核实证据之后,作出Z终判决,撤销乌兰察布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胜诉。

  【案件意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飞虎评估报告……”。依照此规定,本案中,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且过程存在一定的违法。这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办事理念并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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