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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见孙女?失独老人诉请探望权?法院:应渐进式分阶段探望

人到老年,却遭遇丧子之痛;更令丰莉夫妇痛心的是,打完房产继承官司之后,为探望孙女,不得不与前儿媳再次对簿公堂。   祖父母是否享有对孙辈的探望权?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没有得到子女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并不在探望权设定的主体之列。类似案件,在全国有多起,法院的判决各不相同。   日前,江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儿子突然病逝房产继承起纠纷   眼泪时不时在丰莉老人的眼眶里打转,讲到伤心处,声音近乎哽咽。   往事过于沉重。几轮官司打下来,情与法的困惑,又羁绊着她,难以释怀。   一切,都要从她的儿子程宇说起。   丰莉和爱人程权都是江苏的公务员,他们期待儿子程宇也能通过招考进入公务员队伍,程宇最终如父母期待,考取了江西的公务员。程宇来赣后,于2014年8月初与淦田登记结婚,并于次年3月生下女儿濛濛。   已退休的丰莉和程权满心欢喜,先后赶到南昌,帮儿子照料襁褓中的孙女,享受着天伦之乐。   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11月,因哮喘病发作,程宇突然去世。儿子的意外病逝,让丰莉、程权陷入悲痛之中。更让他们烦恼的是,儿子名下的房产继承问题。   “儿子名下有五套房子,其中两套南京的、两套南昌的、一套抚州的。房子是我们出钱买的,挂在儿子名下。”丰莉介绍说,“程宇去世前,曾立下遗嘱,表示其去世后,所有财产归其父亲程权继承。”   因为房产继承问题,丰莉夫妇和儿媳多次发生冲突,无法进行有效的协商。无奈之下,程权将淦田、濛濛和丰莉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程宇名下的遗产。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017年12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除一套南昌的房产由濛濛继承90%、程权继承10%之外,程宇名下其他房产由程权继承;且因原告自愿,判令原告程权与被告丰莉自2018年1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被告濛濛抚养费2100元,至其18周岁止。   被告淦田和濛濛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8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要求探望孙女老夫妻再诉前儿媳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自2018年3月始,丰莉和程权很难再看到孙女了,6月,两人提出探望小孩未果后,诉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准许原告每月探望孙女濛濛四次,每周六探望,时间为6小时,寒暑假可带回原告家中生活6天,每月2天,3个月共计6天。   庭审时,被告淦田辩称:拒绝原告探望的原因是,《婚姻法》规定探望的主体是孩子父母,并非祖父母,所以祖父母无权要求探视;孩子幼小,且与原告并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原告两人性格异于常人,特别是原告丰莉脾气暴躁。自己已再婚,且继父恰与濛濛同姓,完全把孩子当成自己的孩子,在孩子的世界里,这就是她的原生家庭。原告的探望只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伤害,为了维护孩子健康成长的环境,恳请法官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换言之,根据法律,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没有得到子女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并不在探望权设定的主体之列。   丰莉则一直强调,夫妻俩系失独老人,把全部希望寄托在孙女身上,为了晚年有慰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探望权案法院判决各不相同   新法制报记者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对祖父母或失独的祖辈要求行使对孙辈探望权的案子,在全国有多起诉讼,判决各不相同。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8黔2701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曾某、罗某系夫妻关系,其独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法院判决其孙子交由儿媳抚养监护。2018年9月12日,曾某、罗某提出诉讼,要求依法判决二原告对其孙子曾某某享有探望权。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中,祖父母并不在探望权设定的主体之列。本案中,被告是其子曾某某的监护人,依法享有监护权,对曾某某享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两原告系曾某某的祖父母,按照常理,在不影响曾某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以探望曾某某,但两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矛盾纠纷多次诉至法院,双方关系较紧张,本案亦未能通过调解方式使双方在探望曾某某的问题上达成谅解,故两原告诉请对曾某某的探望权,因权利主体不适格,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也有法院判决祖父母可以享有探望权,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日作出的(2019冀1026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崔某、姜某也是失独老人,在起诉儿媳要求享有对孙子的探望权一案中,文安县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对被告抚养的孙子享有探望,被告应予以协助。   在丰莉和程权诉请探望权一案开庭审理后,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底作出一审判决,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可以探望孙子女,但亦未明文禁止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本着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以的原则,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诉讼请求不应一概否定,而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加以确认。   原告夫妇是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要求探望自己的孙女,且对被探望者也是天伦共享的行为,系符天理、合人伦之举。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视为老年人应有之权益,且可与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之法律原理相对应。二原告惟一的儿子已经去世,将对儿子的思念寄托在孙女身上,是情理之所在。如果不允许原告进行适时探望,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更是背道而驰。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可在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9时至15时接看孙女濛濛,被告应协助两原告行使探望权。   终审判决老人应渐进式分阶段探望   争取寒暑假将孙女接来带几天的诉求未得到满足,让丰莉夫妇有些伤感。   5月2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被告双方的上诉进行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上诉人淦田认为,一审只注重保护老年人的精神权利,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的保障,作为孩子的惟一监护人,必须捍卫孩子的权利。再者,孩子并不缺少祖孙情和父爱,一直都享受现组建家庭(继)祖父母的关爱,感情深厚,孩子很幸福地处于原生家庭一样。能否征求孩子的意愿,或至少到孩子十周岁时征求其意见,应纳入判决考虑范围。一审判决没有从未成年人的成长角度出发。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和体现,请求中院维护有益于未成年人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淦田称,祖父母不是法律规定的探望主体,探望应征求孩子的意愿,所以判决应至孩子十周岁。针对一审判决中提倡保障的老年人各方面的权益,可以给予部分支持,同意老人两月一次的探望,时间应在3小时为宜。   南昌中院审理认为,本案虽为探望权纠纷,实质是反映出婆媳关系的不和。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在保障丰莉夫妇行使探望权的情况下,他们的方式和时间主要应考虑濛濛的正常生活、学习和接受探望程度等因素。经查,濛濛系2015年3月出生,尚属年幼,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在接受教育,濛濛近几年来与丰莉夫妇接触较少,需要时间来培养、加深亲情,因此,探望应渐进式分阶段采取不同的探望时间为妥。至濛濛八周岁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还应充分听取濛濛的意见,在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双方另行协商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协商不成时另行起诉解决。   6月13日,南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濛濛6周岁止,丰莉和程权可以在每月第二周的周六10时去淦田处接濛濛,14时送回,淦田予以协助;濛濛6周岁起至8周岁止,丰莉和程权可在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10时去接濛濛,14时送回,淦田应予以协助。   案件已经终审,对于准备继续寻求法律帮助的当事人而言,一审法官在判决书中留下的一段话:得理不饶人,不如有理让三分,三方应各自反省自身以往的不足,孩子成长的阳光与否,与双方今后的处事与理念密不可分。在以后的生活中,希望双方能彼此包容,尽快消除以往的隔阂和怨恨,以真诚及善意换取对方的理解和信服。各自谦让所产生的空间,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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