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江苏无锡的日昌化工厂(化名)收到了来自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综合执法局及区建设局联合作出的《既有建筑解危通知书》,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自行搬离并拆除隐患房屋,逾期不处理将由相关部门对该房屋做出解危措施。日昌公司不服,于是委托了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近日,该案迎来胜诉判决,该《既有建筑解危通知书》被依法撤销。
日昌化工厂在江苏无锡经营多年,名下拥有一处厂房,多年来一直正常使用未发生任何问题。2021年2月26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综合执法局及区建设局在联合安全排查时,认为日昌化工厂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于是向其下发了《房屋安全隐患告知书》,告知其房屋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并要求其在收到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隐患房屋的拆除或搬离隐患房屋,如不能拆除或搬离的,则需要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并自行消除安全隐患。
但日昌化工厂认为自己的厂房使用正常,不存在安全隐患,于是对此未予理会。其后,三部门进一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D级危房,并据此向日昌化工厂作出了《既有建筑解危通知书》。
眼看此事无法坐视不理,日昌化工厂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委托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三部门作出的《既有建筑解危通知书》。
在法庭上,三部门作出答辩称:首先,日昌化工厂建造年代较长,建造标准低,多处存在安全隐患,经过鉴定为D级危房,其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做出的《既有建筑解危通知书》依据事实充分,程序合法。
其次,该《既有建筑解危通知书》为过程性行政行为,是出于保护日昌化工厂的生命财产安全所做出的处理建议,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面对三部门看似合理的答辩意见,冠领律师直指要害,一一反驳:第一,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主体是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或受理涉及危房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且《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也进一步规定:只有在遭受地面沉陷、地震、台风、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而损坏,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方可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因此,本案中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还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也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向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因此,并非所有鉴定机构均有权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本案中的鉴定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房屋危险性的依据。
第三,案涉《既有建筑解危通知书》要求日昌化工厂在5日内搬离或拆除房屋,该要求为日昌化工厂设定了义务,已经对其实体权利产生影响,日昌化工厂有权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撤销了该《既有建筑解危通知书》。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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