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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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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那么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有哪些程序呢?

什么是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上述三类案件主要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重婚案、故意伤害案、遗弃案、侵犯通信自由案等。
 
刑事自诉素材图
 

刑事自诉有的程序: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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