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在湖南岳阳经营2600平方米养猪场的周先生和姜先生突然收到相关部门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周先生和姜先生认为该告知书认定事实有误,于是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杨天鹏律师代理他们维权。杨天鹏律师介入后,经过收集证据、查阅资料,掌握了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开庭时,杨天鹏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举证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程序。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作出的《告知书》的行政决定。
本案所涉养猪场位于当地废弃荒山上,方圆1000米内无居民居住,因为周围无基本农田也无任何水系,不会产生环境污染,原场主便选址于此。周先生与姜先生本不是该养猪场的建设者和最初经营者,两位是后期才接手的养猪场。该养猪场在最初建设时向当地环保局写过申请,当地环保局也作出了环境评价的批复,符合设立养殖业等法律政策规定。
2021年3月8日,当地相关部门向周先生和姜先生送达《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让两位在指定日期内自行拆除养猪场,如果不自行拆除就组织强制拆除。即将面临的巨大经济损失让周先生和姜先生不知所措,经过咨询后选择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杨天鹏律师代理他们维权。杨天鹏律师经过实地考察并仔细分析案情后代理他们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庭上,相关部门辩称:己方并未对养猪场组织强制拆除,并未侵犯周先生和姜先生的合法权益,所以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另外,两位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获得了环评许可,但是猪场的建设行为并未经规划行政许可,不可以进行建设。
冠领杨天鹏律师指出:
首先,相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告知书》让周先生和姜先生在指定日期内自行拆除,该《告知书》名为通知,实际是行政决定,给两位设定了义务,是终局性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涉案范围;
其次,相关部门并不清楚猪场的实际建设者,处罚对象明显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处罚无效;
再者,相关部门在作出《告知书》前并无告知魏先生和姜先生相关权利,程序上违反行政处罚法;
最后,本案是养殖农业,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批准和环保局备案,符合养殖用地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违法建设。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天鹏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相关部门作出《告知书》的程序违法、周先生和姜先生是养猪场的建设者证据不足,并成功撤销作出的《告知书》的行政决定。
本案的胜诉让周先生和姜先生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杨天鹏律师的专业水平也得到了两位委托人的认可和赞扬。(文中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杨佳钰
审稿主编:张主编
稿件类型:原创A
审核律师:刘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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