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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拆迁户,看完宣传单很信任地就签协议了,结果。。。

    拆迁户说,指挥部采取欺骗手段让我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协议还违背宣传的安置政策,且自始至终没有任何单位盖章。后来,还没按协议履行合约。她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政府赔偿龚女士不履行给付屋基和临时安置的损失。

    湖南张家界的龚女士遇上拆迁。之后,她和拆迁指挥部签了《补偿协议》。签协议时,她只看了最后一页就签字了。
 
    值得注意的是,《补偿协议》第四条中约定龚女士交30万元可以选购安置点的限价商品房。而此前,政府口头宣传的交30万元是安置屋基款。
 
    后来,政府没按协议内容履行。龚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政府未履行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为龚女士交纳30万元屋基回购款,可以获得面积为80平米的屋基自建房屋。
 
    法院还称,按照规划,某片区已无既符合规划要求又能满足村民要求的地方选址建设安置区。安置点的土地已经于2018年4月出让给第三人某公司修建限价房供被拆迁户选购,实际上协议内容已经无法继续履行。
 
    故,一审法院判决政府赔偿龚女士不履行给付屋基和临时安置的损失。
 
    区政府上诉称,合同约定30万元为旅游特色安置区购房预付款。法院判决政府赔偿宅基损失违反了省、市集体土地征收法律,将导致张家界市现行的拆迁安置政策混乱。
 
    龚女士也提起上诉。她说,拆迁指挥部采取欺骗手段让自己在《补偿协议》上的最后一页签字,而该协议违背宣传的安置政策,且甲方自始至终没有任何单位盖章。另外,政府要求缴纳的30万元的性质并不是购房款而是购买宅基地的款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一直向被征收人宣传在安置点安排宅基,同时,政府及相关部门亦对该宣传内容表示认可,故在安置点安排宅基的宣传内容构成政府与龚女士等人就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所达成的行政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区政府应依法履行上述协议。
 
    按照规划,某片区已无既符合规划要求又能满足村民要求的地方选址建设安置区。上述承诺的内容已经无法继续履行。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该案中,政府宣传内容已成为龚女士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字页上签名的信赖基础。政府应该履行协议。据此,法院判决区政府赔偿其未履行承诺给龚女士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拆迁户基于宣传内容而对政府产生信赖,没搞清楚就签协议。但却没能如愿。这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核心就在于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如何维权。建议拆迁户不懂要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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