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自欺欺人or确有可能?
题记:本是同源生,相济匡公正——田文昌律师
近日,一张衣着不得体的律师在法院门前合影的照片在网络上迅速蹿红。为何一名本应将自己打扮的西装笔挺的律师会穿着一条被撕裂的西裤,且在暴露底裤的情况下,站在法院门前?为何这名律师会将本人如此不雅的照片上传到网络?他是在抗议法院对其不公,还是在作秀?围绕着这张照片,图片中的当事人与涉事法院都第一时间发声,试图澄清案件真相。围绕着这条被撕裂的西裤,各路网民都纷纷参与讨论。涉事的律师到底想借这条被撕裂的裤子表达什么?是否所谓法官与律师之间矛盾如同这条被撕裂的裤子一般,自此公之于众?用句时髦的话来说,同为法律人的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友谊小船,是否早已翻船?
一、案件回顾
据图片中的律师吴良述本人声明,2016年6月3日上午,我因代理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庭法官在审查我提交的所有诉讼材料后,要求我留下材料进一步审查。我当即要求,法官向我出具收件回执。法官说立案庭不能提供收件回执,将我转头推向信访接待办公室。在我与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交涉过程中,信访办公室人员怀疑我在谈话过程中录音(事实上,我并未进行录音),遂要求检查我的手机。在我断然拒绝了法院工作人员的要求后,法院法警竟公然强抢我的手机,并对我进行殴打,导致我身体多处受伤,裤子被撕裂。
当晚,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良述2016年6月3日上午到青秀区法院办理业务的事情经过》,针对吴良述律师声明中的不实之处进行驳斥。“因涉及管辖问题需进一步审查,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收取吴良述的起诉材料并进行登记后,告知吴良述不能当场立案……吴良述听后情绪激动,在立案大厅大声嚷嚷,影响其他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宜。鉴于这种情况,窗口接待人员告知吴良述如对窗口接待有意见可向信访部门反映,……立案信访室工作人员告知吴良述案件材料已经收到,待立案庭审查后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在接访中,吴良述承认对法院进行录音录像……因担心吴良述已对审判区域和审判人员进行录音录像,即到信访接待室动员吴良述主动打开手机进行检查……吴良述不配合,法警对其进行强制检查,后双方发生撕扯,导致吴良述外裤脱线。”
6月7日,由南宁市政法委牵头,南宁市中院、公安局、司法局、律协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发布对此事件的初步调查结果:“经过联合调查组调查,确认本起事件系律师到法院立案过程中因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引发的事件。本次事件过程中不存在殴打吴良述律师的行为。同时,青秀区法院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律师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联合调查组针对青秀区法院提出五点整改意见。
二、各方观点
(一)贬吴:作秀的律师穿被撕裂的裤子
关注此案的律师中,有些律师对于吴良述的行为嗤之以鼻,并认为他的行为看似维权,实则作秀。商建刚法官在在微博中评论:“作为民商事律师,法院不给你代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立案,建议你首先要从法律专业上再思考下……如果换成这种姿势,你不给立,那就给我出收据。你不给我收据,我就到法院纪检委去投诉你,我还要给你录音录像。这样做律师,我在做律师的时候不认可,现在也不认可。………律师是专业人士,首先使用的是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
(二)赞吴:你宁愿选择妥协,但我有权选择抗争
对于贬吴派的主张,一部分律师选择力挺吴良述,为其维权抗争的行为点赞。梅春来律师评论:“从实务讲,律师为了当事人一个案件,宁愿浪费自己的时间,故意找个由头去法院闹一闹,是没有可能的……律师更需要有勇气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一个律师连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张一下或抗争一下都不敢,这种律师也只能做做民商这一类对抗性少、勾兑性多的律师业务……对于不能当场立案,我一样会强烈要求先签收,然后该受理还是裁定不予受理由法院依法处理,但只收材料连个签收手续都不给,那就别怪我对法官不客气,我态度之激烈,绝不逊吴律师。”
(三)褒贬之外:律师与法官之间真的应该势同水火?
对于吴良述律师的遭遇,有些律师跳出吴良述律师行为的对错之争,试图转换观察视角来考虑陷入此次事件漩涡中的律师与法官群体。每当律师与法官之间发生冲突,都会有人站出来高喊一个概念“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些人认为“法律共同体”的建立事关中国法治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认为“拥有一个形式一致、精神相同、机制相交、命运与共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相反,有些人则认为,吴良述律师事件的爆发,充分展示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生态环境的脆弱性,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如镜花水月。
不管是褒奖还是贬低吴良述律师行为,褒贬标准实则都暗含着律师与法官之间到底如何定位的看法。从深层次来讲,这种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看法必然影响到“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基本概念的证立与否。到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只是痴人说梦?还是真的切实可行的一条路?法律人能否共乘一船,推动中国法治?这些问题,可能都是我们在吴良述律师事件后应该着重思考的。
三、我们真的那么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何为“法律职业共同体”
张文显教授认为:“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这一群体由于具有一致的法律知识背景、职业训练方法、思维习惯以及职业利益,从而使得群体成员在思想上结合起来,形成其特有的职业思维模式、推理方式及辨析技术,通过共同的法律话语(进而形成法律文化)使他们彼此间得以沟通,通过共享共同体的意义和规范,成员间在职业伦理准则上达成共识,尽管由于个体成员在人格、价值观方面各不相同,但通过对法律事业和法治目标的认同、参与、投入,这一群体成员终因目标、精神与情感的连带而形成法律事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并非是一种依据血缘关系组成的共同体,而是在信仰相同(信仰法治)、职业分工的条件下,形成的一种自治性共同体。虽然共同体内成员之间的职业思维模式存在差异,但成员之间的基本目标却是一致的——尊重法律。正是这种价值取向的一致性,成为维系共同体赖以存在的源动力。同时,成员之间的基本尊重、职业伦理与职业规范是共同体建立的必备要素。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有什么意义?
既然价值目标的同一性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得以维系的纽带,那么该共同体的宏观意义也就在于对法治的促进意义。孙作翔教授认为:“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最大意义,在于形成一种建立在共同知识训练背景基础上所形成的共同的知识体系、思维方式以及由此而上升为更高级的共同的理念、共同的价值追求甚至共同的信仰( 即对于法治的信仰) 。尽管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成员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如此多的不同和差异,但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的提出旨在于寻求一种共同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这是我们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概念所内含的意义的理解。”
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共同体内成员的良性关系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共同体本身暗含着群体归属感的理解。既然共同体内成员都具有一致的价值追求,只不过是所处具体职业不同,因此,成员也就没必要将职业内的冲突做扩大化理解。对冲突不做扩大化理解,并不意味着对冲突视而不见。由于法律分工不同,不同法律人所担负的责任不同。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必然伴随着成员之间对问题不同的理解与随之而来的对抗。但这种对抗,实则是法律职业成员最显著的特点。如果庭审现场不能形成对抗格局,将法庭辩论演化成联席会议,那么整个法律程序的基本格局必将形同虚设。所以,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对抗是在所难免的,但是由于他们知道其价值目标的同一,都遵守法律职业的基本伦理规范,所以,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对抗并不会使他们势同水火、分崩离析,只会让他们在对抗中,共同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
一直以来,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冲突不断发生。在“吴良述事件”爆发后,许多律师都把自己在执业过程中所遭遇的刁难公之于众。不仅仅在民事领域,在刑事领域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冲突更为激烈。前几年,著名的死磕派律师行为更是对这种冲突现象的极致表达。在刑事案件中,许多死磕派律师将与司法机关作对作为最大能耐。他们不断在网络上散播法院法官审理的“不当之处”,将法官,而非对席的控方作为真正的对手。有些律师对这种死磕派作风极其认同,并认为这是律师向“跪着执业之模式”发出的呐喊。但死磕派律师的这种做法不断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矛盾放大,似乎只有律师能够成为公平正义的卫道士。但倾巢之下岂有完卵?如果作为裁判机构的法院的公正性都在不断遭受质疑,司法权威被束之高阁,那么案件当事人又怎可能寄托于一个律师去帮助他维护权利?这些律师所呐喊的究竟是当事人的权利,还是以牺牲当事人权利为代价的背后的自己的名声?
(三)意义达到了么?——遮羞布似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就在,联合调查组发布了关于本次事件的初步调查结果后,朋友圈内法律人对于此事的观点进一步分化。有些人认为,联合调查组如此偏袒法院,竟将“脚踏胸口”不认为是殴打。官方声明中居然玩起了不是故意的殴打算不算殴打这样的文字游戏。有些人则认为,联合调查组的整改意见都指向法院,条条意见的板子打在青秀区法院的屁股上,真不见得是偏袒了法院,反而是偏袒了涉事律师。本次事件中,难道吴良述真的没有一点责任?就算法院行为不对,如果吴良述当初尊重法院,配合法院工作,事情怎么走到今天这步?一个简单的立案,律师竟搞得如此惊天动地。到底是法院不公,还是律师无能?联合调查组将全部责任推给法院,是不是要将吴良述树为律师工作典型,号召广大律师学习?
朋友圈内各方意见针锋相对,本应团结一心的律师队伍,居然都出现了观点四分的局面。这种现象真的让笔者在思考,就连律师队伍都不能团结一致,又遑论律师和法官之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之前专家学者一直振臂力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只是美好幻想?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系纽带是共同的价值理念——法治。可是,如果当共同体内部成员都互不信任,互不尊重、互不遵从职业伦理,恐怕所谓的为维护法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只是拉虎皮做大旗。成员内部互不尊重,互不守规,一旦出现问题,就祭出“法律共同体”这面大旗。恐怕这种情形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于法治不仅无益,而且有害。这种遮羞布似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不要也罢。
四、尾声
因此,法律共同体的建立,归根结底还是需要共同体内的成员互相尊重。如果法院惯性地认为自己的法律帝国中的国王,对律师呼来唤去、颐指气使,该立案的不立案,该出具收据的不出具,那么让不平等地双方之间称为共同体,无异于让狼与羊成为好朋友!同时,针对法院的违法行为,跪舔法院的律师着实不可原谅,但以作秀博上位的律师也不见得就是什么维权卫道士。当然,笔者是真诚地相信每位律师都是公平正派的正人君子。如果我们有理有节有据都不能,恐怕我们也就只能靠抗争维权了。所以,如果你要问之前畅想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义达到了么?我只能说:一切不建立在尊重守规基础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都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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