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不提前告知公司,还要结清工资,员工说走就走,怎么办?
最近,年关降至,加上疫情的影响,很多员工因为个人原因来了一场“说走就走”的辞职,给本就很艰难的企业带来了不少麻烦。
员工“说走就走”,是指拟离职的员工未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辞职,应该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反之,则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违法解除或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员工,企业有权利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是实操过程中其实不然,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8年3月份入职A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张某从事操作工岗位,月薪5000元,工资次月10日前发放;同时双方约定,如张某离职应提前30日向公司书面提出,否则应支付公司其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2020年6月1日,张某与部门负责人产生冲突,于当日下班后通知A公司从2020年6月2日起不再来A公司上班。后A公司以张某未按《劳动合同书》约定提出离职需赔偿1个月工资为由,拒发张某2020年5月份的工资。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20年5月工资5000元。
案件结果:
经过仲裁,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那么,本案中A公司为什么会败诉呢?具体原因如下:
一、双方对于赔偿的约定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保密义务、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外,其他条款不能约定违约金。本案中,A公司虽然与张某约定张某未提前30日书面提出离职需要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该“赔偿”的性质是违约金。因此该约定无效。
二、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
用人单位的损失一般包括聘用、培训劳动者发生的费用损失,以及因劳动者未提前30日提出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该案中,公司并没有对损失举证证明,因此要求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没有任何依据。
综合以上案例,企业在应对员工的“说走就走”,应当注意以下2个方面:
一、入职时,可在《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明确及说明约定劳动者违法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范围,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1、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2、培训所支付的费用;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员工离职之后,确定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实际,收集单位实际损失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法违纪的行为。前期录用费用及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好相关凭证并交与劳动者确认。离职后,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该收集好相关的材料并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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